打击“老赖”也要完善个人破产程序

24.08.2018  10:42

东莞有位失信被执行人为规避还款义务,可谓无所不用其极。直到案外人郑某英因妨碍执行被拘留后其才醒悟,立刻还款。8月1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召其来到法庭,要求其书写检讨书,并予以罚款3万元的决定。(《东莞时报》,8月23日)

这次的“老赖”,把赖账这种事演绎得曲折离奇,不仅转移债务到第三方,引出了非婚生育,牵连人数之广,转移程序之繁杂,手段之巧妙,令人叹为观止。

然而,债务事情的解决,我们仍要看到,有赖于债权人及法院追债的积极性,有赖于他们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锲而不舍地开展工作。我们固然要为债权人的坚持点赞,要为执法庭的努力点赞,但我们更要从中看到债务追偿的艰难,以及由此寻求破解信用体系不全的解决思路。

老赖”的存在,根源是由于我们的信用体系建设之缓慢。也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从正常的生意活动中会产生“老赖”,从最近频频爆雷的P2P事件当中,同样会存在这种恶意欠债不还的情况。对他们的惩罚,新闻当中的“老赖”抵赖不成才被罚款3万,如此低廉的失信风险,自然不足以让人感受到信用之重要。

对此问题,有关部门早就出台了一个《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试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意在让“老赖”们无处可赖、寸步难行,从而推动诚信风尚之形成。

古人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显然,老祖宗对失信这类的事情是深恶痛绝的。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诺千金成为中国文化最为壮观的篇章,由此繁衍出生生不息的重信重义的国人,也进一步构建了国人的人格操守。

诚信是美德,失信在民间社会也必将受惩,才由此而稳固了我们的诚信传统。在任何时代,都要严厉惩戒失信者,提高失信的社会成本,这也是维系社会诚信秩序的必要手段。“老赖”如果得不到严惩,必然导致社会诚信缺失、价值观念扭曲、市场秩序混乱、法律尊严受损,最为直观的是将进一步恶化经济环境。

对“老赖”的打击,显然需要制度设计,且要有相当的实操性。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势在必行。从国家机器到舆论空间,不应留下容纳“老赖”的藏身之处。只有予以制度上的打击,社会生活的诸多限制,以及舆论领域的同声谴责,才能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的联合行动。当然,对于惩治“老赖”,大数据体系也当有建功之处。

另一个重要问题,可能淹没于互联网对“老赖”的谴责当中,那就是公民的个人破产程序,也应纳入到立法当中来。有些非个人主观意愿的破产而赖账,仍要与传统意义上的“老赖”进行区分,只有这样才能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夯实基础。(宁新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