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打工父母应向村里报告留守儿童情况

06.08.2016  12:36

  南都讯 南方日报记者李强 近日,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属地管理,坚持权益优先,坚持统筹推进,建立完善家庭、政府、学校、社会齐抓共管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应急处置、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机制。

   开展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

  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结合实际完善关爱保护措施,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委会要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情况及其家长外出务工的信息。

  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加强关爱保护工作进行督查指导,联合教育、公安等部门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数据库,做好农村贫困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及生活保障等。

   确保留守儿童不因贫失学

  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时,父母要向当地村(居)委会报告外出务工及留守儿童、委托监护人的情况。

  县级政府要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改善留守儿童教育条件,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留守儿童发现报告机制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三级工作服务网络。县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摸底排查,全面掌握留守儿童数量、监护情况、家庭状况、入园就学等基本情况。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起社会参与面广、覆盖面大、渠道顺畅和响应快速的留守儿童信息报告网络。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强制报告责任,对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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