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夫打鼾不愿同床 妻却被疑有外遇遭监控录像

29.08.2015  12:32
近日,潮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作出判决,判令原、被告不准离婚。原告为证明被告与多个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提供了光盘一份,但从该视听资料上看,仅数据不足以申诉离婚。

    近日,潮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作出判决,判令原、被告不准离婚。

    李先生与吴小姐于1995年经人介绍谈婚论嫁,1996年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先后生下一对儿女,大儿子已经18岁。结婚后头几年,夫妻感情融洽,但从几年前开始,两人常因琐事吵架不停,特别是近几年吵架更为激烈。李先生诉称,吴小姐抱怨其睡觉时打鼾声影响睡眠,不愿与其同床,并经常与其母亲发生口角,对其母亲恶语相向,甚至还赶其母亲出家门。为了家庭和孩子,李先生能忍则忍,多次劝说,吴小姐却毫不收敛,愈演愈烈。真正让李先生有离婚念头的是去年8月,李先生调取家中的监控录像察看,发现吴小姐在电话中多次与其他男子联系,言辞暧昧不清,后来发现吴小姐同时与多个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日常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主要是原、被告双方处理夫妻关系的方法欠妥、缺乏沟通引起,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加沟通,矛盾可以化解。原告为证明被告与多个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提供了光盘一份,但从该视听资料上看,仅能看出被告在与他人通话,而无从判断通话对方的身份,且视听资料录得的被告一方声音不清晰,不能确定被告与对方通话内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不能证明被告在电话中与其他男子相约开房,更不能证明被告与多个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现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认为对方存在过错,必须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主要形式之一,必须具备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应当清晰完整,让外人能够清晰地获知通话双方身份、通话内容等相关信息,且要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