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以往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但该损失当年没有扣除,是否能在2014年申报扣除?
26.08.2014 19:34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出售固定资产造成的资产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应在2014年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后,准予追补至当年度扣除,但不得在2014年扣除。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26.08.2014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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