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有了“保护伞”,会让警察滥权吗?

17.11.2015  17:58

为什么刑法修正案(九)要增加袭警条款?为何不单独设立“袭警罪”?暴力袭警为什么要从重处罚?袭警条款有什么震慑作用?有人担心,袭警条款纵容了警察,会让警察滥权,事实真的这样吗?近日,带着这些疑问,本报记者专门进行了调查采访。

事件

超载撞执法车还暴力袭警

好后悔!”10月19日,在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超载撞执法车还袭警的大货车司机张某圆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连声说。

10月11日傍晚,张某圆驾驶一辆大货车载了55.75吨瓷土从河源市紫金县准备运往潮州市枫溪区,车辆来到沈海高速澄海隆都收费站过磅时超重,该车限载40吨,超限15.75吨,根据我国公路法相关规定,此违法行为应处3万元以下罚款。

当汕头市澄海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到现场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时,为逃避罚款,张某圆开车逃窜并撞击执法车辆。

执法人员立即报警,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隆都派出所民警迅速到场,并口头传唤张某圆下车配合调查,但张某圆竟然从车内取出铁撬棒并挥舞着,准备袭击民警,民警在口头警告无效后,鸣枪示警,夺下其手中的铁撬棒并将其制服。随后,张某圆被澄海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堵派出所大门阻碍执法

10月15日,潮州市潮安区公安机关快速处置了一起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抓获违法人员2名,均作行政拘留处理。

近期,潮安区抽调交通、公安等部门人员在厦深高铁潮汕站开展整治交通秩序联合行动。10月15日14时许,潮安区交通局执法人员在潮汕站南站内主干道依法查获一辆非法营运的车辆。在查处过程中,司机张某拒不配合调查,极力抗拒,当执法人员准备扣押该非法营运车辆时,张某坐在该车车头盖上拒不下车。

10月15日19时许,张某通过手机联系纠集10多人聚集在高铁经济区派出所大门,阻止执法人员将该非法营运车辆拖走。

公安民警耐心劝解聚集人员,告知其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是违法的,但聚集人员执意不肯离去,并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与执法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在多次劝解无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清退现场聚集人员,并控制了挑头人员。

经查,非法营运司机张某如实交代了其10月15日14时许驾驶私家车前往高铁潮汕站南站非法营运载客后被执法人员查获并抗拒、阻碍执法的违法行为。违法人员林某交代受张某电话之约,纠集10多人在高铁经济区派出所大门聚集,起哄、谩骂执法人员,并阻碍执法的违法事实。

追问

袭警”事件为何频频发生?

广东省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黄文钊认为,暴力袭警现象由来已久。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矛盾进入凸显期,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和考验期,征地问题、农村矛盾、劳资纠纷、环境保护等4个方面成为当前影响广东省社会稳定的主要突出问题,处理难度越来越大。

近年来,民众的维权意识不断提升,但法律意识仍相对薄弱。黄文钊认为,不少民众虽然懂得要保护自身权益,却并未意识到自身的维权方式是否合理合法。而警察又往往身处执法一线,一旦民众对警察执法存在怀疑,就容易造成警察与民众之间的紧张感,甚至可能酿成暴力袭警事件。

再加上有些警察被要求介入到职权外事务的处理当中,更造成了警民矛盾激化。”黄文钊表示,惩治率不高、追究不严,也是导致袭警现象频发的重要原因。“不少警察在执法时往往不希望惹事,小事大都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出大事才采取手段,客观上纵容了‘袭警’现象的发生。

暴力袭警为何要从重处罚?

既然袭警问题如此多发,为何不直接设立“袭警罪”,而是在妨害公务罪下增设袭警条款?

广东警官学院副教授唐兢认为,我国对暴力袭警其实一直有着相关的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就已经涉及“暴力袭警”的相关处罚。再规定一个罪名,在法律和技术上讲就重复了。本次刑法修正考虑到法律重组问题,将袭警条款作为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吸纳进妨害公务罪中,可以说是一个折中方案,既考虑到警察的呼声和要求,也考虑到保证刑法体系的完整性与和谐性,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广东阐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朱兴州认为,对暴力袭警从重处罚,符合情与法,既是维护警察权威、法治权威、法律秩序的需要,也是增强公众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

增加袭警条款会让警察滥权?

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民警陈帮忠告诉记者,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袭警条款,但缺少处置细则,民警不能因为他人口头威胁或者推搡,就认为他人袭警,因此即使发生袭警行为,他担心基层一线民警仍然不敢轻易使用强制手段。

也有人担心,袭警条款的增设,加大了对警察保障的同时,也增加了警察滥用权力的可能性。早在2003年,35位全国人大代表就提议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条款,以切实保障警察的人身安全。为什么拖了10多年后才姗姗来迟呢?因为人们觉得警察的权力过大,管辖的范围过广,若再增设“袭警罪”条款无疑又给警察滥权增加了可能性。

对此,广东省公安厅法制处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袭警条款既是民警执法的“保护伞”,同时也是规范民警执法、防范民警失职渎职不作为的“紧箍咒”!具体到执法操作上,警察应当用好执法记录仪,杜绝选择性记录。执法记录仪具有录音和录像功能,能较好地记录执法过程,既能保障警察的执法权,也对警察的行为进行了约束,防止其越权滥权。

那么,如何解决暴力袭警问题呢?上述之士认为,首先,民众要树立法律意识,尊重警察,尤其是警察在执法时,民众要尽量配合;其次,警察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章程,规范执法;最后,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面对袭警的任何行为,一定要“零容忍”,而不是一味忍让,等到出现暴力袭警的严重行为时才进行处置,往往为时已晚。

效力

作用不在严惩而在威慑

潮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一大队中队长刘益锐认为,增设袭警条款最主要的作用不在严惩,而在威慑。

唐兢表示,一些比较严重的袭警行为,按照原来的刑法条文是可以直接处理的。但刑法修正之后,警察日常执法时遇到一些轻微的暴力行为,即使没有达到“阻碍”程度,也可能被纳入,而且从重惩处。因此,入刑的可能性必然高于从前。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秩序管理处副处长丁度伟认为,在刑法中确立“袭警”这个概念,便于警察遇到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时,进行口头警示。同时,有利于强化大众关于“暴力袭警是犯罪”的概念,有利于进行法治宣传,对公众尽可能地配合、服从警察的指挥、管理,能够起到一定作用。因为,如果只说“妨害公务”,一般人可能很难迅速地和“袭警”、“阻碍警察执法”等联系到一起,如果说“袭警从重处罚”,一来比较顺口,二来老百姓理解起来也更加容易。

律师说法

暴力袭警最高判处3年有期徒刑

朱兴州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作出从重处罚的规定。这是法律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妨害公务犯罪行为的体现。

妨害公务罪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最重也就判3年,但如果在袭警过程中,还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根据“择重定罪”的原则,往往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如何界定袭警?只需按照两个原则予以判定:第一,袭警的行为方式须限定为暴力,仅仅采取口头威胁的方式,不能说是袭警,袭警只能是某种“即刻的暴力”;第二,妨害的对象必须是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这里要求对象是人民警察,同时必须是在执行公务期间。这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

(来源:南方法治报 记者:欧汉华 通讯员:谢晓霓 姚晓莉 姚建镐 编辑: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