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利用移动系统执法监管 已查处6宗涉环境犯罪案

29.05.2014  10:24

  (上图)肖顺利的工厂擅自增加的电镀设备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已在试运行。

(下图)环境监测人员在涉环境违法企业污水排放口抽取样本,准备检测污染物是否超标违法。

  商人肖顺利最近都在四处打听一份环境监测报告的消息。大约半个月前,肖顺利在东莞市大朗镇开设的一家五金配件厂因擅自增设电镀设备被查,环境监测人员还从工厂的污水排放口取了样。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倘若工厂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超国标3倍以上则构成污染环境罪。这让肖顺利寝食难安。

  据东莞市环保局透露,从今年起,东莞已在环境执法领域逐步推行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并落实环境执法监管网格化负责制,环境执法监管力度正在从政策制定、一线执行等各个方面不断“加码”。

  截至目前,全市已有6宗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在此背景下,类似肖顺利般的焦虑正在东莞越来越多的污染制造者之间传播开。

  ●策划/采写:南方日报记者 黄少宏 摄影 南方日报记者 胡国球

  超标排放面临刑律惩罚

  自从去年6月以来,东莞已有6宗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与此同时,省环保厅已对东莞14宗废水超标排放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监测报告作出认可。

  今年5月,东莞的雨水较往年来得多,连续的强降雨不仅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影响,也或多或少影响到一线执法的安排。趁着下半月难得的晴天,卢伟斌赶紧前往肖顺利的工厂进行取证调查。

  卢伟斌是东莞市环境监察分局一名普通的环境执法人员。大约1个月前,他收到指派任务前往位于大朗镇石吓管理区仙村的新泰金属制品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这家工厂存在擅自增设电镀设备的情况,并要求厂方必须在获得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之前禁止使用增设的电镀设备。

  第二次登门,卢伟斌约上了环境监测人员到现场取证,准备拿回去实验室化验。据环境监测人员介绍,由于新泰厂私自增设电镀设备,且被发现已处于试运行状态,废水排放量可能超过其污水处理能力,存在超标排放的可能。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发现超标排放达3倍以上,企业经营者可能面临刑事惩罚。

  事实上,在环境犯罪查处方面,自从去年6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14种“严重污染环境”的入刑标准以来,东莞全市已有6宗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与此同时,广东省环保厅已对东莞14宗废水超标排放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监测报告作出认可。

  以位于虎门镇沙角凤凰工业区的东莞太平联新电镀有限公司为例,2013年9月26日,市环保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将存放于废水处理设施集水池废水未经处理用抽水泵经私设管道抽到另一集水池,再由私设排放口排入下水道。

  东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现场对该公司私设排放口正在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化验结果显示,依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该公司非法排入下水道的废水总铅超1.3倍、总铬超283倍、总镍超139倍、六价铬超6.18倍。2013年11月15日,上述监测数据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认可。

  根据联新公司排放废水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审核认可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该公司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

  目前,该案件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完毕,已移送检察部门,检察部门已提起公诉,案件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环保投诉倍增后的新命题

  环保举报和投诉案件在东莞环境监管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数据显示,去年,市环保局受理的环境信访投诉及举报数量同比增加近3倍。而执法人员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

  “我也知道我们没有按规定报批就买进电镀设备不对,愿意接受处罚,但也希望政府理解我们企业转型的难处。。”对于可能面临牢狱之灾,新泰厂实际投资人肖顺利表现得颇为懊恼。

  肖顺利解释称,新泰厂投资设厂已有近20年历史,由于使用时间长,工厂里原有的电镀设备已经出现严重老化,出于生产转型的需要,工厂在今年初引进了一套自动化电镀设备,目前还处于调试阶段,相关环保设备也正在添设中。他抱怨称,工厂周边没有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他怀疑自己是遭同行举报投诉的。

  在东莞,类似由群众举报投诉查处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在环境执法监管工作当中的重要性正在凸显。统计数据显示,去年,市环保局受理的环境信访投诉及举报数量同比增加近3倍。仅今年1月至4月,市环保局共受理环境信访4934宗,同比增加14.13%,受理有奖举报48宗,同比增加23%。

  与之相对应的是,今年1月至4月,市环保局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4975人次,检查企业9984家次,查处环境违法行为632宗,罚款金额1824.24914万元,上述数据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13.49%、17.71%、42.67%、5.72%。

  “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有关环保投诉和举报的案件都是优先处理的,但如果按照以往的方式做,就算一周七天连轴转都不一定跑得过来。”作为一名从基层一线执法人员摸爬滚打成长起来的环境监察分局中层干部,陈明告诉记者,这些年来,他明显感觉到老百姓对环境质量的重视,这给他们这些一线与环境污染“对战”的环境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陈明同时坦言,根据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显示,东莞四类污染源总量达56915个,而目前全市环保系统一线执法人员不足500人,“执法任务重,执法人员少”的环保执法工作瓶颈在东莞已经日益凸显。

  移动执法系统的新尝试

  目前全市六个环境监察大队已使用环保移动执法系统,对全市752家市控以上污染源企业进行日常监管,预计到今年7月,全市所有环保分局将全面使用该系统进行污染源日常监管。

  基于上述现实,一系列基于环保移动执法系统的新尝试正在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启动。

  据陈明介绍,东莞的污染源企业众多,但由于各环保业务系统之间信息不互通,导致以往基层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时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收集企业的相关资料,甚至出现企业故意弄虚作假或无意的资料缺失,导致执法人员无法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况。

  今年初启动移动执法系统使用以来,市环监分局已基本建成全市统一的污染源数据库。如今,基层执法人员在现场即可利用平板电脑查询到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测报告、投诉举报、日常监察等相关信息,不再需要像以往那样为查实企业相关资料忙得团团转,甚至做无用功。

  此外,基层执法人员利用移动执法系统,还可以完成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现场调查、取证、上传、制作打印执法文书等工作。全部执法文书均由系统后台数据库提供相关模板,执法人员可方便、快捷、规范地完成相关文书。

  经测试,利用系统制作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速度是传统手工制作笔录速度的2至3倍。系统提供的执法文书模板也有效避免了以往因执法文书不规范问题而可能导致的行政处罚争议。

  与此同时,移动执法系统也让快捷完成环境污染案件的查处、立案、处罚、移交等工作成为可能。据透露,以往需要3个工作日才能完成的案件移交工作,目前执法人员现场完成案件取证和相关文书制作后,系统1分钟内即可上传至数据库并立即移交至立案查处部门,实现执法各环节的无缝对接。

  据统计,目前全市六个环境监察大队已全面使用该系统,对全市752家市控以上污染源企业进行日常监管,预计到今年7月,全市所有环保分局将全面使用该系统进行污染源日常监管。

  作为一套基于大数据分析理念建构的信息系统,环保主政者对于系统的期望并不止于提高执法效率。陈明透露,目前,有关环保数字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正在准备面向社会招标程序,该管理平台建成后将与移动执法系统无缝对接。目前的设想是,今后,系统在完成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立案工作后,将通过管理平台完成案件处罚、强制执行等工作。管理平台则会不断地反馈工作流转即时所处的环节、办理人员、办理详情等工作信息,并且不断向移动执法系统提供企业审批、验收、监测、危废转移等各项环保业务的即时数据。

  更为重要的是,环保系统各工作人员通过系统即可查询到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进度和各项环保业务的办理进度,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同时纪检部门也能实时监控所有业务流转,实现环境违法行为全过程监督,避免人情执法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应采访者要求,文中部分人物为化名)

  聚焦新《环保法

  环保行政处罚将“上不封顶

  面临限产停产等更严厉措施

  环保部门可扣押污染设备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的实施将对基层环保执法带来哪些变化?在促使污染企业及时整改、停止污染上有何变化?日前,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解读新法亮点。

  亮点

  环保行政处罚将“上不封顶

  新法在基层环保执法方面有众多重要突破。多年来,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

  新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又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这意味着,环保行政处罚将“上不封顶”,这也将有效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如果违法企业自身不提高环保治理水平,从明年开始实施这项法律,很多违法的企业肯定无法生存,会被淘汰。

  亮点

  面临限产停产等更严厉措施

  在要求污染企业整改方面,目前,环保部门只能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排污企业采取限期治理措施,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污企业再次出现超标超总量的情况,环保部门才可以责令限产限排或者停产整治;并且,在除了水污染物以外其他污染物超标超总量的情况下,环保部门还没有限期治理的权力,只能提请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治理。现行做法限制企业停产等手段执法周期太长,在办案过程中,企业已经造成污染后果了。

  新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这意味着,排污单位只要有超标超总量的行为,面临的不仅是罚款,还有立即限产、停产等严厉措施。

  亮点

  环保部门可扣押污染设备

  此外,环保部门可以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查封扣押也是新法的一大突破。长期以来,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只能实施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且排污企业有2个月行政复议期和3个月的行政诉讼期(行政处罚诉讼期为15天),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此漫长的期间内,只能任由排污企业非法排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无计可施。

  新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这意味着,针对排污企业在“环保部门在场就停产,一离开,又开工生产”的难题,环境执法有了硬手段,环保执法能更有利于证据保全,能及时追究环境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更有效地防治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