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者理应受到监管
[辣评]
林德培
日前,曾将138头病死猪做成熟食贩卖的安徽宿州埇桥区畜牧水产局城区动物检疫站站长丁长军被依法批捕。经查明,丁长军执法中收受商户贿赂,对行贿商户的肉食放弃检查,致使大量过期、不明死因、未经检疫的肉食品流入市场、饭店和市民餐桌。
一个职位微小但至关重要的检疫站站长,从执法者蜕变为贩卖病死肉的“老板”,这种掌握公权“监守自盗”的行为令人震惊,也不禁令人质疑:个别本应为民服务的执法公职人员却干着危害百姓的事情,到底是谁之过?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这样的处罚不可谓不重,监管部门对其中的行业猫腻也并非不知不懂,但一些监管者已经道德沦丧,暗地里为不法企业、违规商家打掩护,与他们狼狈为奸,才视而不见、装聋作哑,甚至在遭到曝光出了大事之后,监管力度也温柔依旧。
笔者认为,个别知法犯法的执法者之所以敢铤而走险,是因为受到利益的驱使,再加上我们对执法者的监管和问责缺位,权力没有刚性束缚,给一些“大权在握”的执法干部钻了监管的漏洞,他们才敢置公众利益于不顾,监守自盗、知法犯法。
食品安全防线失守告诉我们,光靠整治不法分子这一只手,巴掌是拍不响的,执法者理应受到监管。而在监管者方面,还有大量难题需要攻坚。首先,监管者的道德滑坡问题须先诊治,使其始终绷紧敬畏法律和维护公共利益这根弦;其次,执法监管的制度设计需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保持高压态势,既要给予监管有效的执法权限,也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其不能成为“内鬼”牟利的工具。同时要分工明确、职权清晰,对监管不力或姑息养奸者严肃处理,及时将“内鬼”清理出执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