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人不必自证清白”需要一说再说

10.09.2015  08:37
-->

  ■ 观察家

  对于此案,当地政府、司法机关以及媒体首先应该着力做的,不是“全民寻找目击证人”,那只会扩大“扶人就要自证清白”的误解,而是强调双方应走法律渠道解决问题,重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据报道,网友@袁大宸是淮南师范学院的一名大学生。9月8日,她在街头扶起了一位摔倒的老太,并拨打了120。但之后,老太家属认为摔倒是其所致,要求其承担责任。现场监控显示她不足够撞上老太,但后面有部分是监控死角,没拍出来。为此,她上网求助,寻求目击证人“自证清白”。之后,网友@任梵僮表示自己是目击证人,可以作证。

  此事件经过无数网友,以及有关媒体官微等转发之后,成为网络大事件。这种“全民寻找目击证人”、目击证人挺身而出,看似“正能量满满”、让人心头一暖,其实是在更大范围内模糊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法律原则,甚至是将所有的扶起老人者推向了“有罪推定”的危险境地,造成更严重的人人自危的局面。

  扶老人不需“自证清白”,重要的话要一说再说!

  公民好心扶起倒地老人,却遭遇“碰瓷”的事,一再上演。抛开情绪化的表达,这种案件在法律上就是普通的侵权案件,“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被扶老太觉得救人者就是肇事方,那么就举证证明是救人者造成的损害;如果举证不能,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像目前这样,一旦发生“救人被讹”的事,就由救人者满世界找监控录像、目击证人来“自证清白”。

  当然,对于一些涉及机动车的案件,可能会适用一些特殊的侵权归责标准。比如,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将吴俊东案、许云鹤案等多个所谓“彭宇第二”案,作为典型判决予以公布,厘清了所谓“救人者”的败诉原因:并不是法律对“救人者”搞有罪推定,而是因为机动车肇事适用特殊的归责原则等原因。

  但对于普通人之间的碰撞,仍是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一点不容含糊。像这次“大学生扶人案”,当地政府、司法机关以及媒体首先应该着力做的,不是“全民寻找目击证人”,那只会扩大“扶人就要自证清白”的误解,而是强调双方应走法律渠道解决问题,重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有必要的话,政府可以为扶人者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如果一方在法律渠道之外搞“纠缠”,警方就应该依法申诉、警告。重要的道理,要一说再说:这样才能让救人者有底气,相信法律是公正的,让爱心不再纠结。

  此外,如果确实有证据显示存在恶意敲诈勒索救人者,就应该依法追究敲诈者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让社会正气抬头。

  总之,被扶者“讹人”,无论是出于主观恶意,还是一些老人的思维认识确实出了问题,那都只是个别事件,并不足以对社会善心造成严重伤害。只要国家司法机关能一碗水端平,不对“弱势方”搞倾斜,不搞无原则的“调解”,这就能守住社会良心的底线,不让全社会陷入“救人就要自证清白”的恐惧之中。

  □玉素(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