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若干问题的通知(粤扶办〔2017〕29号)
各地级以上市以及顺德区扶贫办(局)、协作办、对口办、经协办:
为确保我省精准脱贫攻坚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2017-2018年我省农村新增贫困人口的认定标准问题
2017-2018年我省农村新增贫困人口的认定标准保持原2015年核查标准不变,即以2014年全省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3%(绝对数4000元不变价)为标准,综合教育、医疗、住房等“三保障”因素,由所在县人民政府在当年3月底前认定。识别办法和认定程序保持不变。认定前,各县扶贫办要将拟定新增的贫困户家庭成员基本信息提供给当地编办、工商、地税、住建(房产)、公安(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进行比对,确保其符合贫困条件后再报同级政府审定。经县人民政府认定后及时录入到广东扶贫信息系统,省扶贫办每年3月份汇总统计当年新增贫困人口,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关于新增农村贫困人口的帮扶问题
新增贫困人口按照《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由贫困人口所在县纳入年度帮扶计划予以帮扶。其中,属于贫困村的新增贫困人口由帮扶单位予以帮扶,属于非贫困村的新增贫困人口按分散贫困户帮扶办法予以帮扶。新增有劳动力的贫困户所需帮扶增收项目资金由县统筹安排;无劳动能力的新增贫困人口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予以扶持。
三、关于有劳动力贫困人口年度脱贫标准问题
有劳动力的相对贫困人口脱贫标准按《实施意见》要求,以2015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不变价)为基数,按每年递增7%计算,确定2016至2018年有劳动能力的相对贫困人口脱贫标准分别为6433元、6883元和7365元。如2016年和2017年达到或超过当年预脱贫标准线的,且符合退出条件的,可确定为退出对象,但要继续予以帮扶,保留跟踪至2018年。
四、关于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劳动力统计问题
按照国家统计局对农村劳动力的统计口径,现行男性在16-60周岁、女性在16-55周岁为劳动年龄人口。同时,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做好2016年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和建档立卡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16〕71号)对“劳动力”的指标解释:普通劳动力是指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技能劳动力指经过技术等级考试合格后,获得人社部门统一颁发的相应等级的执业资格证书的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丧失劳动力是指由于疾病、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无劳动力是指16岁以下未成年人和超过劳动年龄已经无劳动能力。对残疾人有劳动力的界定应根据残疾人本人在生活生产中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并在村民大会讨论和村委会核实中据实评判残疾人有无劳动力,避免主观上将残疾人直接列入无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原则上除一、二级肢体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之外,其他类别和登记的成年残疾人都应视为有劳动力。据此,我省对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中16周岁及以上在校生统一按有劳动力(普通劳动力)计算。
五、关于对部分贫困户的房产(财产)、车辆、企业法人资格或股东等信息的核查问题
根据审计等部门提出做好贫困户的房产(财产)、车辆、企业法人资格、股东等信息的核实要求,部分地区通过对上述情况比对后,有部分不符合贫困条件的农户予以清退。但需要明确,一是关于“房产”问题。鉴于我省在2010年至2015年开展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和“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工程,支持鼓励有一定自筹能力的贫困户在本县或本镇购买或自建住房。因此,各地在清退不符合贫困条件农户过程中,对上述属于前期政策性住房改造或移民搬迁的部分农户,如其房产虽属商品房但仍为唯一自住用房,并符合现行贫困人口认定标准的贫困户,不能作为“有房产的贫困户”而予以剔除。二是关于“车辆”问题。对核实农户在2015年前已购买拥有大、中、小型(按公安交通管理车辆标准)车辆的农户不予认定为贫困户。对2016年以后通过帮扶脱贫致富的贫困户购买小型车辆的(拥有大、中型车辆的农户除外),尤其是主要用于生产工具的车辆,不能作为“有车辆的贫困户”而予以剔除。三是关于“注册法人资格或股东”问题。鉴于有部分贫困户身份证被他人用于企业法人注册或拥有经济组织股份而成为股东,但经查实该贫困户与经济组织并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且其本人符合现行贫困人口认定条件的,不能作为“有注册法人资格”而予以剔除。同时,要及时将其注册法人资格的情况通知工商或地税部门予以注销。对贫困户联合其他农户因经营农业或农产品加工业需要组成的合作股东,且其本人符合现行贫困人口认定条件的,也不能作为“有股东资格”而予以剔除。其他类似情形,各地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认真细致地调查核实,确保不漏掉一个贫困户(人)。
六、关于我省农村贫困人口数据监控问题
实行农村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后,各地贫困人口数据将会实时发生变化。各市、县(市、区)扶贫办要定期做好数据跟踪和监控工作,从2017年3月开始,应每月从信息系统中导出本地贫困人口录入数据,如发现数据异常的,即当月贫困人口比上月增减比例超过2%的,要查找分析原因,并及时向省扶贫办报告。要严肃数据录入工作纪律,原则上对贫困户基本信息(如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贫困属性、致贫原因等)不予更改,如确实需要更改的,要由驻村干部或驻镇工作队负责人向本县扶贫办提出申请,由县扶贫办审核后方可更改。省扶贫办将每季度通报一次各市县农村贫困人口数据变动情况,对贫困人口增减比例超过2%的,将发督办函给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