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误把电动车停职工车棚 遭保安拘禁20分钟
9月16日下午,焦作市民韩女士去焦作新亚电器商城购物,误将自己的电动车停在职工车棚,结果遭保安拘禁20分钟。幸有110警察赶到,才被释放出来。
去商城购物:误将电动车停在职工车棚,遭保安拘禁20分钟
今天(9月18日)早8时许,韩女士委屈地对记者说,9月16日下午,她骑电动车到新亚电器商城购物,骑着电动车在商场门口转了一圈也没有放电动车的空位,看到旁边车库里都是电动车,就进去把电动车找个位置放了下来,然后进商场购物。
当韩女士拿着买的物品去车棚骑电动车的时候,这时候一个保安突然追了过来劈头盖脸的训斥她:“为什么在这里停车”。韩女士说,当时她也莫名其妙不知道咋回事,就说自己已经放过车了怎么办,要不就交个存车费?保安却称,不需要,那就按程序走吧,把门给你锁了,你自己想办法吧。然后,保安人也走了。
“我瞬间呆住了,这是什么意思?我是你们的消费者啊?我不是故意停职工号车棚的,就算我故意停,也不至于把我锁车棚惩罚我的?”韩女士说,谁给你的权利限制人身自由?她就给认识的新亚的经理打了电话,然后也报了警。
过了20多分钟,才来人给我打开门。
报警后,先是来了两个巡防队员,巡防队员也特别厉害,不找那个保安解决问题,一直让韩女士去派出所。韩女士说:“我不去派出所,因为我是受害者,为什么不让那个非法拘禁我的保安一起去。
韩女士又继续打了110,等警察来了之后,保安才向韩女士赔情道歉。
律师说法:保安的做法,有悖有关法律规定
今天(9月18日)早9时许,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康亚伟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六)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对保安的做法,康亚伟律师认为,有悖有关法律规定,其行为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