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死亡保险公司未现场勘验 被判赔10万元

09.05.2017  12:32

  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意外事故死亡,家属向保险公司报出险事故,但保险公司未派员到场,事后以意外死亡依据不足为由拒赔。

  2015年11月4日,叶某新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普通意外身故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为一年。2016年3月1日晚,叶某新在兴宁市黄陂镇某山路被人发现死亡。经兴宁市公安局及医生现场诊断,证明其系因意外跌伤头部致死。次日,家属向保险公司报险,但保险公司一直未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3月11日,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8月19日,保险公司以叶某新跌伤死亡依据不足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叶某新的家属不服,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意外死亡保险金10万元。

  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兴宁市公安局、卫生院等出具的相关证据证实叶某新属跌伤致死,保险公司对死因有疑问,应在家属向其报险后及时派员到现场勘验,以便查明相关事实,怠于行使带来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叶某新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死亡,属保险赔付范围,被告应依保险合同约定履行理赔责任。最终,兴宁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普通意外身故保险金额10万元。

编辑: 马吉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