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身意外险,理赔时却被拒赔!法院这样判
大洋网讯 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时却被告知“职业类别不符”,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法院是否会支持其主张?
2020年8月,赵先生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双方签订的电子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间1年,保险费为399元。其中,保单“特别约定”第1条载明:“本保险合同仅承保我司财险职业类别表1-3类职业人员......当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不符合1-3类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2021年5月,赵先生驾驶其名下货车,在将自家采收的蔬菜运到批发市场销售的过程中发生追尾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赵先生受伤并住院治疗,《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赵先生构成人身保险十级伤残。
鉴定后,赵先生要求甲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调查员对赵先生进行问话,询问笔录记载赵先生的职业为农民,问话中赵先生称其工作为“承包菜地,做菜农”,并告知调查员车辆系自有,车辆是“为了运输蔬菜到批发市场去销售用”。
不料,甲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调查报告,赵先生出险时为自用货车驾驶员,在该司财险职业类别表中属于第五类职业,不在该保单承保的职业范围之内,其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
协商未果,赵先生遂诉至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甲保险公司向赵先生赔付意外伤残保险金5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20000元、意外住院津贴6550元。
法官说法:保险公司应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李娜指出,本案中,赵先生与甲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在保险期间,赵先生因交通事故受伤,甲保险公司主张免责,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赵先生的职业系货车驾驶员,在赵先生如实告知车辆用途后也没有及时提出异议并主张解除合同,其抗辩免责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故甲保险公司仍应承担理赔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人身意外险时,一定要了解清楚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如对于投保人职业类别的具体规定等,并将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让意外险真正为投保人提供安全保障。
法律知多D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