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二审开庭 黄洋或死于爆发性乙肝?

09.12.2014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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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林森浩出庭

复旦投毒案二审开庭,辩护人申请法医提出新观点

8日,“复旦室友投毒案”在上海高院二审开庭。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投毒量、杀人动机、黄洋死因鉴定等方面进行了辩论。林森浩的代理律师斯伟江指出,上诉人没有杀害被害人黄洋的故意,被害人黄洋所饮入的二甲基亚硝胺的剂量能否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不清,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认定错误。

截至记者发稿时,辩论仍在继续。据了解,法官将择日宣判。

羊城晚报记者 孙毅蕾

庭审现场

林森浩:投毒后进行了稀释

站在被告席上的林森浩,与一审开庭时的全程冷漠不同,第一次面对法官、双方父母及众多旁听市民,流下眼泪,甚至泣不成声。

对于杀人动机,林森浩仍然坚持这只是一个“愚人节玩笑”。他称,萌发投毒的动机源于3月30日晚上。当晚聊天时,黄洋提到一个愚人节整人的办法——等别人睡着的时候,把他的脚泡在热水里,据说这人会尿裤子。听后,林森浩有了整人的念头,但念头只是“一闪而过”。

他还特意澄清一个细节:投毒时,他将部分二甲基亚硝胺原液倒入饮水机中,但注射器内没有倒;投毒后,他对饮水机中的毒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稀释。由于看到二甲基亚硝胺溶入水中后,水明显呈现出黄黄油油的状态,他就“把饮水机的凹槽打开,用自己的刷牙杯先后舀出两到三次。每次舀出后,我从四楼盥洗室接水再倒进饮水机,大概倒了两次。

上诉状中,林森浩对一审判决书认定“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洋不满,逐渐对黄怀恨在心,决意采取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的说法提出异议。他坚称自己只是出于“愚人节玩笑”而投毒捉弄黄洋,没有杀人故意。

律师:投毒量不足以致人死亡

下午质证阶段,斯伟江提出一条全新的辩护意见:被告倒入饮水机的毒物量并不足以致人死亡。控辩双方就林森浩倒入了多少毒物、饮水机中有多少水以及警方案发后做的侦查实验可信度进行了激烈辩论。

林森浩推翻了自己在最初笔录时的说法,认为毒水浓度没有检方说的那么高。

质证第二阶段,法庭播放了一段视频,林森浩在视频中模拟再现了投毒时的情景。一开始他双手搬起饮水机水桶,但是发现此时无手投毒,于是改变动作,用左手把饮水机水桶抵在一边,再把毒物倒入饮水机凹槽中。

林森浩当庭表示这段视频“有问题”。他表示,虽然当时警方没有强迫他完成侦查实验录像,但他是按照之前的笔录情况来做实验演示的。实际上,投毒时饮水机含水量大于1100毫升,此外,对于试剂瓶的量也有异议,林森浩认为没有50毫升,他估算约为30毫升。

为何自己的说法前后不一致?林森浩解释,他曾和侦查人员说自己未将注射器内的液体注入饮水机。当时看到侦查人员摇头,以为是“善意的提醒”,所以就没继续说下去。他说,当时自己已有30多个小时没睡觉,怎么会讲那些,现在也不清楚。

不是每个行为都有思维的参与。”林森浩对公诉人说,“到今天这一步,我只是想将情况讲清楚,你理解吗?

庭审中,辩方两位律师多次提及关键证据制谱图,表示只有得到这张制谱图,才能知道黄洋中何毒以及毒品的剂量,但检方却迟迟没有拿出。辩护人称,检出二甲基亚硝胺的证据经过多人的手中才到警方手中,即便是医学专业人员,但也很难保证证据的纯粹性。

最新说法

爆发性乙肝是真正死因?

质证第三阶段,斯伟江提出,黄洋的真正死因可能是爆发性乙肝,并请辩护人申请法医胡志强到庭作证。胡志强现为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法医室主任,曾在公安系统和检察系统工作多年,并在“湖南黄静死亡案”、“黑龙江代义死亡案”等案件中担任鉴定或证论专家。

胡志强提出四点分析意见:首先,黄洋死亡原因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其次,关于二甲基亚硝胺的检验,根据目前检测报告,认定黄洋中毒致死,缺乏依据;再次,病理组织检验表明,肝衰竭可由多种病因引起,没有绝对特异性。通过病理检测,确定死亡性质是中毒并且是特定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是不客观不科学的;最后,从程序问题来讲,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国家资格,检方鉴定程序等不合规定。

胡志强指出,4月3日对黄洋的“两对半”检查显示,乙肝病毒抗体检测是一个抗体为阴性、两个抗体为阳性。4月6日后检查,三个抗体均属于阳性。造成这个的原因只可能是黄洋患有乙型肝炎。该事件和肝炎爆发只是“碰巧”,黄洋爆发乙肝和二甲基亚硝胺之间并无联系。

检方对胡志强的鉴定资质提出质疑,胡志强表示,自己是法医,不具备毒物方面鉴定资质,“我不是毒物鉴定实际操作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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