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建议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

14.03.2017  20:02

在最近人民网对今年全国两会热点的调查中,“社会保障”再次成为最热话题,与此息息相关的社保费征收也备受关注。本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地税局局长吴紫骊。他提出:“建议中央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启动对《社会保险法》的修订工作,明确我国社保费征收主体为地税机关,并赋予地税机关与征收职责相匹配的执法权。

地税机关征收社保费有哪些优势?未来社保费征缴工作的发展方向如何?吴紫骊对此分析道:“广东17年的实践证明,地税机关征收社保费有明显优势,特别是营改增后,地税机关有了更多人力物力投入到社保费征管工作中,地税征收大有可为。”吴紫骊表示,作为专司组织收入的部门,地税机关可以充分发挥组织收入的丰富经验,特别是在扩大覆盖面、提高征缴率和强化欠费清缴等方面,有效发挥税费统征统管效率高的专业优势,实现社保费持续稳定增长,缓解社保资金缺口给地方财政带来的巨大压力。

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指出,要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效率高等优势,按照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的原则,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改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社保缴费人与地税纳税人的管理重叠度相当高,企业纳税人和自然人纳税人基本上都要缴社保费。吴紫骊认为,由地税机关征收社保费,既便利地税机关税费同征,节约大量行政资源,也便利纳税人税费同缴,有效降低社会成本。

推进社保费征收、管理、使用、监督‘四权分离’,既符合财政体制改革中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这一基本要求,有利于强化部门监督制约,保障社保资金安全,又能使人社部门从繁杂的征收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优化社保资金使用和社会服务。”吴紫骊说,地税机关也可以借助社保费征收,进一步丰富纳税信用体系内涵,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而提升税费共治能力和水平。

吴紫骊建议,当前的社保费征收体制有待完善,尤其需要在法律上明确社保费征收主体。我国社保费征收体制二元征收主体的状况需要通过法律规范和协调。建议《社会保险法》在进一步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明确我国社保费征收主体为地税机关。除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社保费地税机关全责征收模式外,他还建议,进一步推进完善“税务征收、财政管理、社保使用、审计监督”四位一体的社保管理体系,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吴紫骊表示,下一步,广东省地税局将继续强化责任担当,在社保费征收工作中坚持规范征缴管理,加强风险防范,推进信息治费,提升服务水平,不折不扣履行社保费征收职责,努力发挥示范作用,为全国社保费征管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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