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了我的剧本,却拿它拍视频
大洋网讯 多次提供剧本并数次修改,报价后,仍被对方以“领导不满意”为由拒绝并单方终止合同。谁知,一个月后,与这个剧本内容基本相同的宣传视频却在对方官网播放。广州摩尔智造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摩尔传媒”)因此将广州中科新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科新知”)诉上法庭。
南沙区法院审理认定,涉案视频是依据被告据以拍摄涉案视频的剧本摄制而成,二者在内容上基本一致,被告未经许可摄制涉案视频亦同时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摄制权。一审判决中科新知立即停止侵犯摩尔传媒“心晓微电影剧本”(第二、三稿)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2万元。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5年8月25日,被告中科新知通过微信联系原告摩尔传媒商谈制作被告众筹产品“心晓”宣传视频事宜。此后,双方通过邮件、微信、电话等方式反复沟通,摩尔传媒根据被告的要求自行修改、完善剧本,为被告推选演员、化妆师、选定场地、购买设备等。
2015年9月7日,摩尔传媒通过QQ在线传送的方式向被告发送《心晓微电影剧本第二稿》和修改版。9月9日,发送了终稿《心晓微电影剧本第三稿》及《心晓报价单》。
之后,中科新知以“领导不满意,主要是剧本,倾向于另一家”为由终止合作。一个月后,摩尔传媒发现中科新知官方微信、官方网站播放的众筹产品“心晓”的宣传视频与原告剧本基本相同。
摩尔传媒认为,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完成创作后即享有剧本的著作权,被告剽窃原告《心晓微电影剧本第二稿》《心晓微电影剧本第三稿》作品内容用于其公司产品宣传,该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著作权,故诉请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
作品高度相似被告无法证实另有创作来源
南沙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被告接触涉案剧本并无争议,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涉案剧本与视频是否构成实质相似。
经庭审比对,被告作品在人物关系、场景设置、情节推演等方面与原告作品高度相似,并结合具体情节的相似性选择与设置,构成了两者作品整体外观上的相似性,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相似的欣赏、情感感知与体验,且被告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作品创作另有其他来源。
本案中,涉案视频是依据被告据以拍摄涉案视频的剧本摄制而成,二者在内容上基本一致,故该摄制行为属于原告享有的摄制权的控制范围内,被告未经许可摄制涉案视频亦同时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摄制权。
(广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黄斌 通讯员穗法宣办、夏江丽、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