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招牌遭拒 律所诉“红头文件”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民告官”可请求附

08.05.2015  13:05


挂招牌遭拒  律所诉“红头文件”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民告官”可请求附

来源: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范贞  林劲标  邹兴)  自今年5月1日起,新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广东省高院昨日举行媒体座谈会,对“民告官”案件可一并请求对“红头文件”进行审查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此外,该院还发布了今年第一季度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5月6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受理了一宗要求撤销行政行为并附带审查相关的“红头文件”的案件。

 

全省首例“司法审查红头文件案”

 

5月6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受理了一宗要求撤销行政行为并附带审查相关的“红头文件”的案件。某律所因悬挂招牌问题,不服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而提起诉讼,同时附带申请对《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佛府办【2012】62号)等五项规范性红头文件进行司法审查。这也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佛山乃至全省的首宗司法审查“红头文件”案。

 

以往,“民告官”仅能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新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也为公民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对“红头文件”进行审查敞开了大门。

 

基层法院也可审查国务院部门“文件”

 

广东省高院行政庭庭长付洪林表示,依据新的规定,法院对于“红头文件”的审查并无行政层级的限制,比如基层法院也可以在案件中对国务院部门相关“红头文件”的合法性予以审查。但在实际操作层面,还有一些需要明确的,比如基层法院在判决中如果确认“红头文件”违法,则法院可以向“红头文件”制定部门提出建议,对该文件予以撤销或修改。但基层法院如何向国务院部门提建议?付洪林表示,具体提建议的方式,最高院还在研究当中。

 

付洪林认为,一旦法院在判决中确认“红头文件”违法,判决书一经向社会公布,则相应的“红头文件”以后则难以再实行。

 

治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有“利器”

 

付洪林表示,按照以往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一般操作是向其上级机关或是监察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但实际效果不是很好。

 

按照新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相关责任人可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付洪林表示,新法中“杀伤力”最大的规定是,行政机关如果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则法院可以就相关情况向社会予以公告。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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