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信息公开,为何“同问不同答”
■ 社论
收容教育执行情况,这显然不是国家秘密,更不涉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这些信息,不会伤害社会的公共利益,相反,有了这些信息,更有利于社会了解收容教育现状,推动制度的变革。
据报道,NGO工作者、90后女生赵思乐发出320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包括广东省在内的31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公安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公开各地收容教育执行情况。其中只有58份申请获得了实质性答复,答复理由包括因系“警务工作秘密”、“内部管理信息”不公开或“不属于政府信息”而不公开。目前,赵思乐已经就广东省公安厅的答复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获立案。
专门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制度今年以来受到持续关注,赵思乐就此提出320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从报道来看,尽管无法得知各个机关答复的精确情况,但答复率恐怕并不乐观。再看作出答复的机关,理由也各异化,什么“警务工作秘密”、“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这些都不是法定不公开理由,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可不予公开的信息只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种。
收容教育执行情况,这显然不是国家秘密,更不涉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这些信息,不会伤害社会的公共利益,相反,有了这些信息,更有利于社会了解收容教育现状,推动制度的变革。
320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8份实质答复之外那些有去无回的申请,对民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置之不理,显然属于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同时,同一问题,一样的拒绝,不同的答复,这也折射出信息公开制度的漏洞,目前的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原则而笼统,从政府信息的界定到信息公开的主体、方式、范围、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都欠缺制度细化和操作性的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今年发布的《政府透明度指数报告》指出,55家国务院部门,仅一成及格,31个省级政府的透明度指数,仅7个省份超过60分。一些政府机关透明度差,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民众获取政府信息之难。如今,各个政府机关拒绝信息公开的理由可谓五花八门,如党委文件、非本机关职权范围、信息特征描述不明确等等,更是新的注脚。
此次关于收容教育的政府信息公开实例,只是众多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所面临的“尴尬局面”的一个缩影,必须通过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来解决。有必要适时将《条例》由法规升格为法律,以解决它和《保密法》、《档案法》的关系问题;还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的范围、公开方式和信息的类型化公开流程,细化、丰富制度体系,在建立政府信息不公开“负面清单”的情况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而司法者则要富于智慧和司法技艺,在条例的规定之下,巧妙平衡国家、公众、个人的关系,稳步推进制度的良性发展。我们拭目以待广州市中级法院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