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17人工资18万余元 男子逃匿拒不支付获刑14个月

23.11.2015  17:35

人民网惠州11月23日电 (林龙勇 潘子璐 黄春艳) 承包小区室内住宅装修工程,雇佣60多名工人从事装修工作,男子领取工程款后,拖欠工人工资18万余元。近日,惠州市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拖欠工资案件,该男子被法院依法判处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据了解,2013年9月,“阿志”(化名)与深圳市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承接了大亚湾西区一小区52套住房室内住宅装修工程。随后,“阿志”雇佣了60多名工人从事装修工作,并约定按工程量计算工钱。领取工程进度款(含材料款)140多万元后,没有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尚拖欠17名工人工资共计185363元。2014年3至4月期间,大亚湾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接到“阿志”拖欠工人工资的投诉后,多次致电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14年6月4日,大亚湾区人社局在门户网站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要求在三日内配合调处工作。2014年6月9日,大亚湾区人社局向山海人居公司依法留置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逾期未支付。

据被告人阿志供述:“我和该装饰公司承包了大亚湾西区一小区室内装修工程,是分包责任人,雇佣了60多名工人。52套房装修的合同工程款是260多万,有将近20套房完工,未完工的有30多套。结算工程款140多万,其中50多万是材料款,90多万是工人工资。我将工程又发包给其他人做,一共有四个班组。

大亚湾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承包山海人居公司发包项目后,自行雇佣工人,违法用工,属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并且合同中约定由其负责发放工资,具有发放工资的义务,故被告人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被告人拖欠17名工人工资共计185363元,达到“数额较大”。另外,被告人逃匿,不接听电话,采取逃避的方法恶意拖欠工人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