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7.04.2018  19:20

粤教职函〔2018〕46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省属高中阶段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的意见》(粤府〔2015〕12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印发〈关于高水平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教职〔2017〕1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考〔2017〕15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高水平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现就做好2018年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工作责任,着力抓好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按照全省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稳定在95%以上的目标,结合各市高中阶段教育学龄人口、应届初中毕业生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当地升学等情况,2018年全省高中阶段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招生任务为105.5万人,其中普通高中招生53.8万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招生51.7万人以上,有关计划已分解下达各地(粤教职函〔2018〕30号)。

各地特别是各级教育部门要压实工作责任,着力完善“政府组织、教育主责、部门联动、镇村参与”的招生工作管理机制,切实抓好高中阶段学校尤其是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确保完成招生任务。要进一步优化普职比例,省下达的指导性招生任务中,高中阶段学校总招生数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数为最低控制数,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数为最高控制数。各市在安排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时必须严格调控招生规模,不得调减高中阶段学校总招生数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数、不得随意调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数。对超任务下达招生计划的地市,在确保完成省下达的总招生任务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的前提下,对超出部分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并参照省招生任务中确定的普职招生比例,合理分配至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中。

二、深化招生改革,保障公平促进协调发展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积极稳妥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制度改革,保障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协调发展。完善并落实本地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的相关政策。每所优质普通高中学校要安排不低于50%的招生名额,按初中学校在校生数,直接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并向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倾斜。名额分配招生采用单独批次、单独录取的招生办法,原则上不得设“限制性”分数线。严禁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挂读生”和变相招收“借读生”,严禁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控制加分项目及分值。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自主招生。

要继续加强宣传引导工作,以更加人本的方式、更加到位的宣传教育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积极探索新的招生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可结合实际实行注册入学,开展春季招生和组织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异地务工人员子女、退役士兵等报读中等职业学校,支持有条件的农业职业学校、县域职业学校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养试点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完成年度招生任务

(一)规范使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服务平台(简称“省中招服务平台”,下同)。进一步健全完善省中招服务平台,做到“规范、简便、实用”。原则上各市要在省中招服务平台上直接进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未在省中招服务平台录取普通高中学生的地级以上市,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将普通高中录取数据上报省中招服务平台;要加大推进力度,确保2020年前全省实现在省中招服务平台进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

(二)加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宣传。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开展规范有序的招生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招生条件、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招生信息,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确保招生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杜绝虚假招生,宣传欺骗等误导学生的行为。

(三)扎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一是 要继续优化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组织领导机制。要建立完善部门间协作联动机制,强化各类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统筹协调,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工作执行力。 二是 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宣传。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在门户网站建立统一的招生信息发布平台,公开经批准的在本地区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名称、属性(公办或民办)、学校等级、办学地址、联系电话、网址、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年收费标准、免学费政策等信息,向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进行宣传。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辟招生宣传专栏,设立学校介绍、校企合作、招生政策、助学政策、专业介绍、招生简章、在线咨询、网上报名等栏目;各初中学校要在学校门户网站显眼处提供市、县(市、区)教育局的统一招生信息发布平台链接。 三是 要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执行督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逐级下达的招生计划,合理分解到校,确保招生总量与普职比得到落实。要坚决制止生源减少的情况下盲目“保普高、弃中职”的做法,对普职招生结构明显不合理的要及时指导并予以调整。 四是 重视发挥基层作用。加大组织力度,充分调动镇街、居委村委积极性,共同参与招生工作,形成招生合力;要进一步明确初中学校的送生责任,及时分解招生任务,并指导督促初中学校建立完善毕业生去向台账,准确掌握学生信息,引导更多学生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特别是大力支持学生根据自身情况报读中等职业学校。 五是 坚持不懈抓好转移招生。要进一步增强做好中等职业教育转移招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转移招生与当前我省实施“精准扶贫”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智力扶贫,实现“输血”变“造血”。在推进转移招生工作中,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政府部门以及相关学校要进一步加大统筹组织和沟通协调力度,确保招生送生工作有序顺利推进。原则上珠三角地区与粤东西北地区中等职业学校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合并对口帮扶关系的通知》(粤办函〔2013〕118号)建立的市级结对帮扶关系开展。 六是 要完善招生通报制度。各地要按照省教育厅等部门要求,落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周报制度,完善招生数据报送机制,实时掌握学校招生进展情况,及时开展招生督查。省教育厅将继续对各地高中阶段学校特别是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并对招生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未完成中等职业学校年度招生任务且完成任务比例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在安排省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时将视情况予以扣减,暂缓开展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示范市、农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示范县等项目立项与验收工作,以及减少其他省级以上中等职业教育有关项目的申报限额。

(四)做好初中学校“防流控辍”和高中阶段学校“保学控辍”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尤其是初中“防流控辍”工作,落实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初中学校、教师“防流控辍”责任,切实抓好“防流控辍”工作。要建立健全高中阶段学校“保学控辍”工作长效机制,增强防控措施的针对性,强化助学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分层分类教学,不让学生因贫困、学困而辍学。

(五)要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各地要结合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学校建设规划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诊断与改进等工作,进一步整合区域教育资源,优化学校区域布局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优化师资队伍,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不断增强学校吸引力和人才培养能力,为推进高水平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夯实基础。

四、严肃招生纪律,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严格审核高中阶段学校办学资质,科学核定办学规模,严格实行招生准入制度,公布招生学校名单。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机制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秩序的通知》(教职成厅〔201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秩序的意见》(粤教职〔2009〕81号)、《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严肃纪律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粤招〔2006〕16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管理的规范》(粤教基〔2016〕15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考〔2017〕15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坚持依法监管、从严查处原则,加大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监管力度,完善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管的有机统一,严肃招生纪律,切实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招生工作,特别是加大对普通高中(含民办)违规跨区域招生、擅自提前组织招生、超计划招生、招收复读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有偿招生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设立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监督举报电话,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本部门官网上公布。省教育厅高中阶段学校(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招生监督举报电话:020-3862792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高中阶段学校(技工学校)招生监督举报电话:020-83333247。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