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新办法 拟规定无偿献血者不用自证血液安全

08.09.2015  22:5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修订送审稿)拟规定 

无偿献血者不用自证血液安全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林报道:无偿献血者不用自证血液安全;在保证急救用血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无偿献血者的临床用血;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医疗机构最高罚款十万元;无偿献血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近日,广东省法制办就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修订送审稿)征求意见。

采供血: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最高罚10万元

办法拟规定,除依法设立的血站和医疗单位开展自体输血采血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采血、成分制备和供血业务。非法采集血液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患者急需输血而血站无法提供该患者适用的血液的;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当地血站无法及时供应血液的。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他人出卖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每年献血一次以上   

办法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的情况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绩效考评和文明城市、社区、单位考评体系。

提倡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六十周岁。鼓励国家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每年献血一次以上,为树立社会新风尚做表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无偿献血者证明其所献血液的安全性。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血站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为献血者保密。情节严重,造成献血者信息泄露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血:保证救急血前提下优先安排无偿献血者用血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无偿献血者在本省范围内献血后,经检验其血液合格的,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如下临床用血权利:献血200毫升及以上的,自献血之日起其本人临床用血时,免交第十五条规定的费用。在同一血站献血累计600毫升及以上的,自献血累计达到600毫升之日起,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按献血量的等量免交第十五条规定的费用。

无偿献血者献血后,经检验其血液不合格的,本人用血时按献血量等量免交第十五条规定的费用。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时,禁止出售血液或者将单采原料血浆用于临床;在保证急救用血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无偿献血者的临床用血。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医疗单位应当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患者的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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