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新规:拼车分摊费用有严规每车每日不得超4次

08.04.2017  20:12

  继去年出台了网约车细则征求意见稿之后,市交通运输局又发布了《关于查处道路客运非法营运行为涉及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问题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对车辆、定价、接单次数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期15天,由4月5日起至4月20日18时止。

  次数:分摊费用的每车每日不得超过4次

  《意见》明确了私人小客车合乘(即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方式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按《意见》要求,合乘出行提供者要在合乘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并提供合乘出行车辆的号牌、车型、年检记录以及保险状况等信息。在车辆要求方面,合乘出行提供者要使用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年检合格的车辆,并在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出行计划及线路应当包含具体时间和地点。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界定了每天的接单次数。例如: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可在全天提供不超过四次合乘出行;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

  价格:按里程计费不以营利为目的

  《意见》对于“拼车”合乘出行的定义是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对于“拼车”的分摊费用有严格的要求。

  《意见》要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车辆燃料(用电)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分摊费用不得超过上述直接费用,分摊费用只能按合乘里程计费。另外,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这意味着,合乘提供者不可能依靠合法“拼车”达到营利的目的。

  《意见》第七条规定,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对《意见》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以非法营运依法查处。

  部门解读

  打击以“拼车”为名的非法营运

  “这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主要目的是明确界定私家车‘拼车’与非法营运之间的区别。”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明确了“拼车”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因为对分摊费用、每天接单数量等方面具体的要求。以从中山“拼车”至深圳为例,跑一趟的路桥费约200元,加上油费的总开支达300 多元,按《意见》要求这一趟行程的分摊费用总额不能超过300 多元。“我们发现有一些私家车车主以‘拼车’为名,实际上跑城际专线从事非法营运。这一条直接限制了私家车主通过‘拼车’营利的可能。”该名负责人表示,以营利为目的的“拼车”将由有关部门以非法营运依法查处,根据查处的实际情况,最低处罚3万元、最高处罚10万元。

  另外,考虑到“拼车”以跨市、跨省的情况居多,《意见》对“拼车”的车辆归属地没有要求,使用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年检合格的车辆即可。

  意见反馈

  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反馈

  (一)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电子邮箱,邮箱地址:

  [email protected]

  (二)来信来函:将意见建议邮寄至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11 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邮编:528400。请在信封注明“私人小汽车合乘征集意见”字样。

  (三)传真电话:将书面意见发送传真0760-88801956。

编辑: 朱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