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奖10%”,这个真可以有

14.10.2015  16:15

在《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公众意见3年多后,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记者了解到,审议通过的《规定》保留了此前备受争议的“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规定》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这首小时候上学经常哼唱的儿歌你还记得吗?拾金不昧一直体现在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中,被视为国民主流价值观之一。因此,当上述规定于2012年2月初挂上省公安厅官网时,一石击起千重浪,在全国引发不小争议,褒贬不一、赞弹有之。作为地方规章,《规定》虽然定型了,但争议不会一下子平息。对此,我持赞成态度。

一项公共政策或地方法规的评估,正效用净值是重要参考指数。如果其正面效用大于负外部性,两者相抵之后净值为正,说明这项公共政策或地方法规有利于公共福祉增进,值得尝试。“拾金不昧奖10%”规定之正面效用是否有净值?我们不妨看看孔子如何看待这种事——据《吕氏春秋》记载,孔子的学生子路奋不顾身跳河救人,被救者家属出于感激,送给子路一头牛。此事遭人非议,认为子路太贪心。子路向孔子请教,孔子不但表扬子路做得对,还说“鲁国必好救人于患也”。用今天的话说,孔子是从社会效益高度来审视弟子救人受礼一事。

拾金不昧奖10%”对于有拾金不昧这种传统美德的人来说不起作用,就算没有任何奖励,他们一样会完璧归赵,这是他们在道德观驱使下的惯性选择。因此,这项规定不会对这部分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于拒绝“10%”奖励还会提升他们的成就感、满足感。另一种极端性情况是,“拾金不昧奖10%”对于那些持“黄金落地外人财”观念、拾金而昧者没有作用,毋庸讳言。此规定对那些处于拾金“”与“不昧”间摇摆状态的“中间态”有一些正面激励作用——物质与道德的双重收益,有时会成为改变某些行为的诱因。隐匿拾物,于心不安;全部归还,于心不甘;适度“返点”,两得其利。在不产生太大负面影响的情况下,有助于正面激励道德行为,助益于失物归还。

再从成本与收益角度,拾遗者既要替失主妥善保管物品,还要找电话寻失主或将拾物交到公安机关,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精力乃至金钱,获得一定的物质补偿、奖励,并不过分。而付出10%代价之后,找回90%的财物,对于失主来说,也算是“失而复得”的好事。如你所见,在“寻物启事”中,“必有重酬”、“当面酬谢”之类的承诺比比皆是。这表明,失主为了能寻回失物是愿意付出物质代价的。这种情况在国外也不罕见,比如日本《遗失物法》和德国《民法典》都规定,拾遗者有权向受领者请求报酬。

奖励拾金不昧,与否认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是两码事,它也没有降低社会的道德水准,而是从另一个角度、用更加务实的方式,助长拾金不昧之风。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当好人、做好事,从制度设计上降低做好人好事的风险和成本,进而激励善行、彰显道德,《规定》可试,也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