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奖10%值得推广

16.10.2015  12:05

  ■徐剑锋

  在《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公众意见3年多后,14届1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12日审议通过了该《规定》。记者了解到,审议通过的《规定》保留了此前备受争议的“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规定》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在传统观念中,对拾金不昧者多以“品德高尚”进行精神褒奖,似乎一旦接受了失主的物质感谢,事情就变了味。正是对拾金不昧有着特殊的“洁癖”,当广州“拾金不昧奖10%”的新规出台后,难免会引发一些争议。譬如,部分网友担忧,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一旦与金钱联系在一起,便是一种侮辱,同时也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

  事实上,奖励拾金不昧与维护传统美德的纯洁性,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对立。一方面,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都规定:“拾得的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归还失物,的确要耗费相当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广州将拾金不昧奖励数字具体化,不仅是对褒奖传统美德的一种规范,也照顾到了双方的权利,合法合情也合理;另一方面,所谓拾金不昧,这里的“不昧”是指“不隐藏”、“不毁坏”、“不贪为己有”,而且拾金不昧的行为在先,奖励在后,无论是政府在拍卖失物后按10%的比例奖励,还是失主主动给予酬谢,这些都无损拾金不昧的价值和本质,反而可以唤醒感恩文化。

  奖励拾金不昧者,几乎也是 “国际惯例”。譬如,在德国,拾得人一般可获得5%报酬,在日本则可得20%的报酬。广州设立“拾金不昧奖”,并不是砸钱去激发善行义举,而是要展现全社会对正能量的宣扬,并为社会价值选取指明正确的方向,从而形成具有示范效应和激励效应的道德生成机制。换言之,这种回报和奖励不是拾金不昧的庸俗化,而是社会对道德生产者应有的回报。

  尽管拾金不昧不能用金钱衡量,但对“好人好事”的回报,除了精神上的感动与崇敬之外,量化的物质手段,往往可以最直观地见到社会对善行的态度。从这个意义上讲,广州设立“拾金不昧奖”未尝不可,也值得借鉴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