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包工头挂靠却不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调处:替挂靠人追回14万元货款

19.03.2020  12:55

刘某华是一名包工头,挂靠在某恒公司名下承接工程。2018年,刘某华以某恒公司名义与某基公司签订了混凝土购销合同。但是某恒公司却以混凝土实际使用人是刘某华,而拒绝支付14万多元的货款。

一审后挂靠公司不愿支付货款

2019年,某基公司将某恒公司和刘某华都告上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某恒公司承认刘某华是挂靠在其名下,但是案涉混凝土供应形成的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应当为某基公司与某恒公司,某恒公司与刘某华之间的协议及责任分配与某基公司无关。故案涉货款148040元应当由某恒公司向某基公司支付。违约金也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某恒公司向某基公司支付货款以及违约金。随后,某恒公司不服,认为货款应该由刘某华支付。遂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东莞中院)提起上诉。

挂靠不是拒绝付款理由

东莞中院的承办法官杨浩在接到案件后,了解到本案三方当事人对纠纷争议较大,主要是某恒公司认为货款及违约金应该由刘某华支付。而刘某华坚决否认跟这笔货款有任何关系。

3月18日,杨浩回忆,这个案件属于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进行商事交易产生的纠纷。某恒公司愿意给刘某华挂靠,就应该预见及承担相应的风险。且这类案件东莞中院之前都有类案判决过,将类案给当事人参考或许可以找到调解的突破口。调解过程中,恰逢春节,三名当事人均回老家——珠海、江西、东莞过年了。杨浩遂选择电话和微信沟通,尝试调解。

某恒公司应该对挂靠的风险也是有预期的,跟他说明我们类案的判决结果之后,对方同意调解,并且最终在1月22日付款给了某基公司。调解后,某基公司也放弃了违约金的诉求。”杨浩说。

挂靠人成调解新难点

虽然两方已经调解了,但某恒公司坚持需要法院出具调解书,而出具调解书需要刘某华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然而,2月份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刘某华不便回莞。且刘某华一直拒绝配合法院调解工作。

因为杨浩法官和我都去了大朗镇参加防疫工作,于是我只能时不时用工作手机上微信留言给刘某华,杨浩法官从防疫工作回来也多次打电话给刘某华。某恒公司也多次找他谈话,甚至联系刘某华的合伙人,一起劝说,终于刘某华点头同意了调解协议。但是由于疫情关系,刘某华无法过来东莞签订协议,我们就通过微信建群视频方式,邀请三方和法院通过微信群聊视频方式确认调解协议内容,最终在3月12日签下了调解协议。”该案的法官助理刘敏超说。

经确认各方没有湖北、武汉旅行史,没有与疫情疑似人员接触史的情况下,杨浩进一步简化签订过程,仅召集特别授权代理人在法院大厅门岗处签字确认调解协议。疫情期间不放松审判工作,一直是东莞法院人的追求。工作中创新工作方式,既减少诉讼参与人接触感染风险的责任,又保障干警自身的健康。

全媒体记者 王子玺 付碧强 通讯员 袁小燕/文

全媒体编辑 宁新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