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蜂摔残同伴担责 3名同伴赔偿原告2.4万余元

07.04.2015  13:09

  结伴去捉蜂时不慎从树中摔下致残, 同去捉蜂的同伴是否须担责?昨日,记者从信宜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进行开审后作出判决,依法判处同去捉蜂的3名同伴须承担赔偿责任,向在捉蜂中摔残的原告张某赔偿2.4万余元。

  从2012年3月起,12岁的张某便辍学在家,并常上山捉黄蜂出售赚零花钱。2012年11月的一天傍晚,张某与同镇村民郭某、陈某和李某一起上山捉黄蜂。在捉蜂过程中,张某突然双手抓空,从树上摔到地面致伤。陈某等3人当即把张某送到镇卫生院进行救治,并通知其父母。由于张某伤情较重,住院14天,被诊断为双下肺挫伤、双侧血气胸,身体多处肋骨骨折。

  经司法鉴定,张某被鉴定为八级和十级伤残。张某今年1月一纸诉状,将以郭某、陈某、李某为被告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3人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司法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共8.3万余元。

  信宜法院对案件经审理后认为,郭某等3人作为成年人,明知未成年人爬树捉蜂系危险的行为,却未对张某进行阻止。因此,3名被告没有尽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定责任,因此,判决被告郭某等3人赔偿2.4万余元给原告张某。(关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