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鸟被判刑,喊冤太矫情

04.12.2015  10:12

  ■ 段思平

  郑州大学生小闫放暑假时在家乡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又掏4只。近日,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别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大学生在家掏鸟16只被判刑10年半”,如果仅仅孤立地看这么一条信息,很多人会觉得不可思议。从网络舆情来看,确有不少网友质疑这一判决是否遵循了“过罚相当”的原则。但笔者认为,这两名捕鸟者一点都不冤,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毫无争议可言。通过这起案例,也能对更多的人产生教育作用。

  很多人之所以认为判罚过重,原因主要是两点:一是认为捕鸟者很无辜,根本不懂相关法律,而且大多数人在这方面都缺乏法律认知,不能把普法不到位的后果都交给他们承担;二是认为捕鸟者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觉得几只鸟就算抓了、卖了也没什么大不了。这两点质疑貌似有理,其实仔细想来,经不起推敲。

  首先,这两名捕鸟者是否真的无辜,看看他们的行为就知道了。他们在掏鸟窝时,就已经发觉了这些鸟的特别之处,因此才会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寻求买家,后来还以800元7只、280元2只的价格分别出售。即便他们最初不认识这些鸟就是国家保护动物,也该知道寻常的鸟卖不出这样的价格。更何况,此前已有“捉野生保护动物蟾蜍被判刑”的类似案例曝光,作为大学生的两名捕鸟者,没有理由不了解,更不能以“不懂法”为自己脱罪。

  其次,我们要认识到这种非法捕捉国家保护动物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此案中被捕小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这种鸟类本就数量稀少、存活不易,一次性被抓走16只,对一个区域内燕隼的生存和繁衍的打击是致命的。而且,捕鸟者的行为也不仅仅是家门口掏一次鸟窝那么简单,还有出售牟利,尝到甜头后再次找鸟窝掏等,情节严重。

  类似捕猎保护动物被判刑的案件已经发生多起。应该说,每一起案件的判决都是一个极好的普法案例,希望不要有人再心存侥幸,以为可以不懂法为由捕猎保护动物而免于法律处罚。在威严的法律面前打任何小算盘都是不明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