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豪宅签合同后反悔 损失5万定金再赔18万

14.10.2016  19:45

  广州日报讯  (记者章程  通讯员王雷、宁宇)签订好了购房合同,还支付了5万元定金,没想到,买房者却突然反悔不想买了,迟迟不按约定去办理银行按揭申请手续。卖房者多次催促未果,只好将买家告上法院索要赔偿。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买房者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前支付的5万元定金不予退还,另外还需支付18.8万元赔偿款。

  买房后不办理按揭手续

  2014年12月初,38岁的广州增城男子陈某经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位于花都区赤坭镇假日半岛映翠苑的一处面积为400多平方米的房产。当月9日,陈某与该房产业主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梁某以23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陈某,陈某需在5日内办理银行按揭申请手续,交付房产日期为梁某收齐房款之日。同时,合同还约定,如果陈某不能按合同约定买入该房产,或者因违约而无法买入该房产,应向梁某支付该房产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且梁某有权没收定金,不予返还;如果由于梁某原因导致交易不成功,其退还定金5万元,并赔偿5万元作为补偿。合同签订当日,陈某向梁某一次性支付了定金5万元。

  不料,在签订合同后,陈某却突然反悔,梁某多次催他去银行办理按揭手续,陈某都没有答应,也不和梁某协商。

  2015年5月,梁某聘请律师向陈某发律师函,要求陈某在收到律师函7天内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或现金支付房款,如未在限期内履行该义务,梁某会解除购房合同,不再另行通知,但陈某拒绝接收该律师函。之后,梁某一直联系不到陈某,无奈之下,梁某只好将陈某告上法院,要求支付23.8万元违约金以及利息。

  面对控诉,陈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买方违约赔偿18.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而陈某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了5万元定金给梁某后,却不按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办理银行按揭申请手续,且拒收梁某委托律师向其发出的律师函,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该律师函于陈某拒收退回之日应视为送达,并于七天期到之日《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合同因陈某的违约行为解除,陈某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房屋买卖合同》既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主张权利。梁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主张权利,故梁某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238000元应扣减陈某已付的定金50000元,陈某尚应支付违约金188000元给梁某。此外,梁某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的利息,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应支付违约金18.8万元。

  法官说法

  买卖应遵守“契约”精神

  经办法官指出,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在经济交往中必须遵守“契约”精神,做到诚信交易。因为合同是双方的合意,一经签订,双方就应受其制约,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约,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陈某与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却不继续履行,属违约行为,为此承担了赔偿梁某违约金的后果。本案以判决的方式,昭示了在经济交往中应遵守“契约”精神,将诚信交易的价值要求落到实处,起到了规范、引导的良好作用。

责任编辑: GDN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