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非法排放三吨以上危险废物将被立案追诉
自“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惠州各级环保部门主动开展执法行动,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其中,首例以污染环境罪入刑的被告郭永生获有期徒刑6个月。日前,惠州就“治污”再出重拳,出台《关于做好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联合调查和移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化环保、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联合调查和移送机制。
列清单涉嫌“污染环境罪”将移送公安机关
《意见》中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及程序。其中,环保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涉嫌“污染环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移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立案查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污染环境严重后果;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等情形,只要具备其一,环保部门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细规范完善案件移送交接程序
根据《意见》,环保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主要证据材料,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其他证据材料可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环境保护部门。
环保局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案件或者作出决定后10日内)将办理情况录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明分工做细做实案件联合调查制度
《意见》重点破除了环保、公安部门联手执法的壁垒,一方面建立专人负责的对口联络机制,另一方面建立了案件联合调查机制。
在案件联合调查机制中,环保部门在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调查过程中,具有明确线索且有初查材料证明的;违法事实清晰,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但违法嫌疑人不明、需要控制违法嫌疑人、违法嫌疑人逃匿或者可能逃匿的;案件复杂、牵涉面广,可能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即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启动案件联合调查机制。
对符合案件联合调查机制启动条件的,环保部门将指定2名或者以上专人负责,经负责人批准后24小时内与同级公安机关联络员沟通,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商请函10日内反馈是否联合调查的意见;情况紧急的,3日内反馈意见。同意联合调查的,公安机关应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与环保部门制定联合调查方案,确定联合调查时间、方法等具体事宜;认为不适合联合调查的,公安机关应书面回复环保部门。
在联合调查过程中,环保部门负责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录音、拍照、摄像、取样或监测等。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对涉案人员组织以刑事调查角度开展询问、调取证据材料、制作笔录等工作。对现场调查确定犯罪事 实清楚,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立即启动刑事案件办理措施。
联机制建立案件查处联席会议制度
为强化协作配合,推动环境污染犯罪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将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市、县(区)环保部门、公安或检察机关提议,由市、县(区)委政法委或检察机关牵头组织召开。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及业务科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其中业务科室负责人兼任联络员,具体负责涉及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沟通。
联席会议主要内容包括:互通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有关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对需要双方协作处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双向沟通和协商,达成协作共识;对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统一工作思路,共同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