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或将禁止上路行驶

24.04.2019  11:54

南方网讯 3月26日召开的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了《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正案草案稿)》(下称“《规定(修正案草案稿)》”)。这是该规定第二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规定(修正案草案稿)》,将授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采取相应措施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

因生态环境部已停止发布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在《规定(修正案草案稿)》中,删除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公布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的规定。

对于机动车登记事项,《规定(修正案草案稿)》将“申请迁入本市”的机动车纳入管理,规定“在本市初次登记上牌和申请迁入本市的机动车,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不予登记。

从3月1日起,在广州市范围内行驶的本地和外地籍号牌车主已无需再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黄标车有关信息也以电子数据形式应用于公安交警部门的管理中。

规定(修正案草案稿)》中,对涉及环保标志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予以删除,与2018年11月新修订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保持一致。

在《规定(修正案草案稿)》的第二十二条新增了“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被抽检机动车的驾驶人不得拒绝抽检。

同时,该条款规定,上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不得收取检测费用,检测人员应当向机动车的驾驶人明示检测结果。

规定(修正案草案稿)》还修改了关于汽油车安装曲轴箱通风系统、燃油蒸发控制系统相关规定、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的义务等内容,删除了涉及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事项内容。对于车用燃料的规定相应修改成“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料”。

规定(修正案草案稿)》还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上位法,修改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记者余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