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 无证排污最高可罚100万元

01.03.2021  00:13

无证排污,将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关闭;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将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月1日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正式施行,东莞9.5万多家排污单位要当心了,必须坚守“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原则。新增的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月26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向全市排污单位发出公开信,督促全市排污单位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主动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特别强调,实施排污许可重点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中,松山湖、茶山镇、寮步镇、大朗镇、大岭山镇、石龙镇、石排镇、企石镇、横沥镇、东坑镇(9镇1园区)的排污单位,应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松山湖功能区直属分局申领排污许可证。

企业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申请,或通过信函等方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且申请表内要包含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等信息。而审批部门应当在排污许可平台上公开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可以对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通过现场监测、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获得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证据。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或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等,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值得注意的是,对复查发现排污企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拒绝、阻挠复查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措施。

附1: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致全市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已于2021年1月24日正式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为确保《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到位,督促全市各排污单位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现将有关要求予以公开和提醒。

一、主动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等方式,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需延续、变更或重新申请的,应按要求及时办理申请手续。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实施排污登记管理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自行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要求填报排污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证排污,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和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内容规范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要求。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其他事项

实施排污许可重点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中松山湖、茶山镇、寮步镇、大朗镇、大岭山镇、石龙镇、石排镇、企石镇、横沥镇、东坑镇的排污单位应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松山湖功能区直属分局申领排污许可证。

依法申领、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请各排污单位高度重视,并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全力为排污单位提供帮扶、指导和咨询服务。

让我们携起手来,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共同为营造天蓝、地绿、水清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东莞”不懈努力!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6日

附2:

东莞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业务咨询电话

文字:周桂清

编辑: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