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将规范排污口管理,入海排污口设置拟备案

03.07.2019  06:11

入海排污口设置将实施备案制度,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不得设立入海排污口。7月1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制度,并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便规范全市入海排污口管理工作。市民群众有建议,可在7月13日前反馈给市生态环境局海洋生态环境科。

据了解,市生态环境局为逐步规范入海排污口监管,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直接排海,在国家、省尚未出台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规定细则的情况下,深入调查研究,制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明确了入海排污口设置条件和申请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意见,并出具相应的备案函。其中,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一类海水水质要求的海域,原则不允许设置入海排污口。

征求意见渠道

1、反馈邮箱:[email protected]

2、反馈电话: 0769-23391968

全媒体记者 周桂清 

编辑 刘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