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排污的手段可多样化和复合化
本报报道,2014年度东莞市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评价结果面向社会公示。据悉,2014年东莞仅有11家企业获评环保诚信企业,而35家企业则被给予红牌警告。
在建立生态文明,修复环境、保护环境的社会诉求之下,公共机构治理手段的多样化和复合化,更可能倒逼企业生成约束力强大的自律,显然,企业自律意识越强,环境受到企业损害的可能性越低,而这无疑是环境得以保护的最优状态。因此,当前,有必要创新治理手段,让治理手段的多样化和复合化更多地输入到企业经济活动中。
一个公认的观点是,以往某些企业习惯于排污,以至于中国社会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生态环境也遭到了史无前例的损害,生成这种状态的原因种种,其中关键的成因是,企业的行为污染了环境,但其承担的惩罚过低。因为违法成本过低,企业自然不在意行为的外部性。所以,防止生成新的污染,加大企业污染的违法成本是重中之重。不过,当社会呼吁加大执法力度,加大企业违法成本时,相关部门所设计和施展的主要手段和工具还只是罚款和刑法惩处,而没有让治理手段多样化和复合化,污染的违法成本还没有达及最大化。
其实,欧美国家企业在顾忌排污成本时,最关注的倒不是罚款和刑事处罚,尽管罚款和刑事处罚也十分的严厉,他们最恐惧的是企业信用记录的污点。
在信用体系完善,运行有效的情况下,企业的信用沾染上污点,那么,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成本都会大幅上升。如,在贷款时,由于曾经发生污染行为,那么,银行会顾忌企业今后也会遭遇违法处罚,企业还贷的风险高,因此,银行方面或者拒绝放贷,或者提高贷款利率。而保险公司在为企业办理各类商业保险时,也会顾忌其违法的可能性高而提高投保额度。甚至在与其他企业交易时,交易对手也会因为这家企业曾经的污染记录,担心其履约能力,也相应会要求加进保障履约能力的条款。由于一个违法行为,导致企业信用受损,而为了补偿信用损害,防范风险,企业就不得不付出额外的成本,这正是信用体系所自发生成的约束能量。
包括违法排污在内的企业信用变量,都是需要倍加爱护的,否则,某一行为一旦产生违法的后果,那么,这一行为就会自动启动其他惩罚行为的复合作用,对于企业而言,贻害无穷,这也正是欧美企业轻易不敢违法排污真实成因。惩罚违法排污的手段多样化复合化,将放大环保执法活动的效果,让企业生成强度更大的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