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局“四结合”探索制订网络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促进行业自律规范

20.06.2014  13:01

当前,网络商品交易迅猛发展,在日常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其行为的“虚拟性、隐蔽性、轻资产、跨地域”等特点,使得网络欺诈、非法买卖及消费纠纷等问题不断显现。近年来,广州市工商局专业分局积极顺应网络经济发展形势,大胆创新监管理念,紧紧立足广州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际,以“消费者满意、企业接受、市场需要”为原则,按照“推广一类合同文本、规范一种经营行为、引导一个行业发展”的理念,变事后介入为事前指导,“四结合”探索制订出《广州市网络购销合同》及《广州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服务合同》两种示范文本,把制定推广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建立可信交易环境、实现工商监管关口前移、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具体举措。

一、结合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制订。在遵循《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依据《消法》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新增订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等关注度高的条款,针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制订了相应的合同条款,使之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

二、结合电商企业意见制订。为了使合同示范文本既起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避免霸王条款的存在,同时也切实维护电商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过度维权”,我们及时将合同示范文本发电商企业广泛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从而确保示范文本符合交易双方的需求。

三、结合调研结果实际制订。为了使合同示范文本科学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我们成立了专题调研组,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目标,以法律为支撑,结合外地工商部门经验,多角度深入分析合同示范文本的功能、定位,为合同示范文本作为行政适度干预的有效性提供了理论支撑,也增强了做好此项工作的信心和动力。

四、结合网络交易的一般惯例制订。我们在不违背交易行为本身合法性和交易主体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充分尊重交易主体双方可选择的空间。例如在网络商品交易过程中,对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付款方式等的选择,可以遵循一般性的惯例,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到消费者对于商品本身的特殊需求等。(广州市工商局专业分局 吴冠雄 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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