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处

18.09.2015  16:38

  (《南方日报》2015.9.18)茂名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根据浙江省温州市“5·23”林春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提供的线索,依法对辖区内的茂名市富利高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高公司”)进行了立案检查。 

  富利高公司于2004年12月16日成立,主要经营生产和销售皮鞋、皮具、皮革制品。经查实,自2011年5月26日至2012年4月26日,富利高公司在与温州市“5·23”案某涉案企业(以下简称“温州公司”)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向温州公司汇款,由温州公司扣除5%的手续费后,再通过第三方汇回余款的方式,共接受温州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金额624.34万元,税额106.14万元,用于申报抵扣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规定,富利高公司的行为属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茂名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富利高公司作出追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共计317.23万元的税务处理。同时,富利高公司法人代表谢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专家点评 

  茂名市富利高鞋业有限公司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同时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及罚款。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富利高公司采取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虚假的进项税发票,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多报进项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导致少缴增值税,从而构成偷税。因此,税务机关对富利高公司的偷税行为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理。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都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就认定构成犯罪。因此,司法机关理应对谢某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发现,虚开发票不仅仅指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对此,可能有人因对虚开发票行为产生误解而承担了严重的法律后果。我们应当吸取教训。而且,如果纳税人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达到偷税的目的,不但构成偷税行为,同时,虚开发票行为情节严重的,还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此,不但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理,司法机关还将对其实施刑事处罚。 

编辑:刘甫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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