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地方立法为改革保驾护航
南方日报评论员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9月6日至7日在广东出席第21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并在佛山市就地方人大工作进行调研。张德江表示,地方性法规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关键是在本地特色上下功夫、在有效管用上做文章。当前要落实好立法法的规定,扎实推进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明确步骤和时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标准不能降低,底线不能突破,坚持“成熟一个、确定一个”,确保立法质量。
广东素有“立法试验田”之美誉,在立法机制创新方面曾引领一时风骚。早在1999年9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举行了国内首次立法听证会。此举被称为中国立法民主化、公开化的一个里程碑。历经十余年发展,广东的地方立法工作越来越开放、越来越务实、越来越接地气,立法质量不断提高,为推动广东地方治理创新以及诸多领域的改革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是,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改革任务重,改革难题多,改革需要突破的地方更不少。怎么办?按照中央部署和法治思维循序渐进地推动改革。尤其是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张德江表示,地方立法关键是在本地特色上下功夫、在有效管用上做文章。地方立法,就是要摘掉僵化了的“紧箍咒”,却又不能摘了就放任自流,而必须建立新的规矩、推动新的改革,要实现“有效管用”,就是能够让“全面深化改革”落地有声、抓铁有痕,能够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推动改革、人民满意。只有高质量的立法工作,才能推动高质量的改革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就是“有效管用”的“牛鼻子”,抓住了这个“牛鼻子”,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立法工作才能够既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又站得高、望得远。因此,当前务必要落实好立法法的规定,扎实推进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明确步骤和时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标准不能降低,底线不能突破,坚持“成熟一个、确定一个”,确保立法质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阐述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科学立法的重要性,强调要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认为要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这就需要各级地方立法机关更多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广东作为改革前沿,不少地方都担负改革试点工作,改革试点就是对那些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推动改革创新。一旦改革经验比较成熟,改革举措行之有效,就应尽快上升到法律层面,使之推广,为其他地区的改革提供模板。提供模板的方式不仅仅局限于改革创新的举措,还包括高质量的地方立法工作。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改革越是重大,牵涉面就越广,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以较快速度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制保障,必须依靠一支高素质的立法工作队伍。搞好改革离不开人才,搞好立法工作也离不开人才。立法工作千头万绪,对相关人员的司法素养、理论水准、实践经验等都提出了较高要求,这就需要我们各级地方立法机关加快完善人才结构,建立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能征善战、致力于推动改革创新的立法人才队伍。人才到位了,立法才能事半功倍。
地方立法,既任重道远,又枕戈待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