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推新规:吸毒者三年内不得申领驾照

22.08.2015  10:58
广东拟推新规,对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实施系列严格“禁令”:吸毒后驾车被查获的将被吊销驾照、三年内有吸毒行为的不得申领驾照。

广州日报讯 (记者卢文洁)广东拟推新规,对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实施系列严格“禁令”:吸毒后驾车被查获的将被吊销驾照、三年内有吸毒行为的不得申领驾照。《广东省禁毒条例》草案今年7月底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由此形成的草案修改稿昨日起在省人大网站上征求社会意见。

校车司机吸毒 将取消驾驶资格

禁毒条例草案修改稿在毒品管制上新增了一条“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其中明确规定下列“涉毒”行为或人员将被注销或不得申领驾照:

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校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应当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保护戒毒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尊严

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与一审稿相比,草案修改稿新增了条文,以保护戒毒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尊严。

修改稿新增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依法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戒毒人员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戒毒人员”。同时,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侵犯戒毒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规定“侮辱、体罚、虐待戒毒人员或者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戒毒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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