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5〕15号)
粤安监管三〔2015〕15号
关于推荐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顺德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有效促进我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经研究,决定调整和充实广东省省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2.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好的政策理论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安全生产专家工作。
3.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管理、技术、科研、教学等工作经历累计10年以上;
4.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除外),身体健康,能参与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事故调查分析、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等工作。
二、专家的专业范围
石油化工、有机化工、无机化工、涂料树脂、农药化肥、油气管道等行业,从事化工工艺、化工设备、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化工设计、电气仪表、职业卫生、施工安装、公用工程等工作。
三、推荐工作具体事项
1.推荐可采用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请各单位积极推荐本地区(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真填写《广东省省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一人一表,名额不限),并做好审核把关工作,确保推荐专家的质量。
2.请各单位将汇总的推荐表及其电子文档于2015年4月30日前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联系人:张文海,电话:020-83133345,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广东省省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0日
附件: 关于推荐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的通知 附件1.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