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政厅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26.06.2015  19:03
  山西省民政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保障三个部分内容。

  《实施意见》明确山西民政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立足全省民政事业改革发展全局,坚持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设共同推进,以完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推动民政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以提高民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保障民政权力规范高效运行为核心,以加强民政普法宣传教育、强化民政法治监督指导为手段,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

  《实施意见》明确山西民政法治建设的工作目标是:逐步建立健全“五大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内容完备、结构合理、实施有效、适应我省民政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民政法规制度体系;二是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程序正当、监督有效的民政行政执法体系;三是建立健全横向联合、纵向延伸、形式多样、覆盖全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四是建立健全横向互动、上下联动、内外促动、审裁能动的法治监督体系;五是建立健全组织健全、人员充足、作用明显、保障有力的民政法治工作体系。

  《实施意见》提出了山西民政法治建设的6大项17小项重点任务:

  一是积极推动民政立法创制。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政法规制度建设,把立法创制工作作为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作为全面深化民政改革的重要保障,大力加以推进;要突出立法创制重点,紧紧围绕民政事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立法创制工作,特别是要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使法规政策的内容明确具体,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认真做好“十三五”立法创制规划以及年度立法创制计划,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立法创制程序规定,不断加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力度,切实提高立法创制质量。

  二是严格规范民政行政执法。科学设置执法职权和执法岗位,进一步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梳理执法依据,优化执法流程,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依据准确,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使用法律文书符合法定形式;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严格落实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确保执法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三是不断规范民政权力运行。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以清单形式明确本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权力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必经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完善本单位政务公开相关制度。认真做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

  四是持续深化法治监督。加强执法检查,每年围绕重点工作的推进对2—3件民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建立完善行政复议的有关程序和具体工作制度。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严格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相关规定,做好应诉答辩工作。

  五是切实加强法治工作力量。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法治机构和法治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为推进民政法治建设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和法制、司法等部门的支持,建立行政机关法治机构人员、专家、律师参加的民政法律顾问队伍;严格落实法治联络员制度,注重发挥法治机构和人员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

  六是深入开展民政法治宣传教育。认真做好六五普法的收尾和总结工作,编制并落实好“七五”普法规划有重点、多渠道、多形式做好民政法规政策宣传工作;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制度,加强民政干部法治培训,不断提升民政干部的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实施意见》还对全省民政法治建设的组织保障进行了明确和强调,要求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民政法治建设对于推动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加强民政法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各级领导重要议事日程。要普遍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民政法治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和推进本单位民政法治建设工作;要把各项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各处(科、股)室,明确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任务分解到位、责任明确到位,形成共同推进工作的合力;要建立健全民政法治考核评价制度,坚持法治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把依法行政、学法用法等情况纳入民政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同等条件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要切实增加对民政法治建设工作的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为法治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法治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