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推进法检两院财物省级统管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广东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推开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管工作,在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的基础上,探索适合自身实际的财物统管改革模式,通过加大投入、完善制度、明确分工、加强培训等措施,建立了具有广东特点的财物统管运行机制,司法体制改革成效明显。
一、主要做法
(一)围绕目标,落实中央精神。 一是将省以下法院、检察院列为省级财政一级预算单位,284家省以下法院、检察院预算编制和执行、预决算公开、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均按照省级财政一级预算单位执行。二是在重大经费安排、信息上传下达、财务指导等方面充分发挥省级法检部门的优势。三是通过实行公用经费保高托低等措施,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革后经费保障水平只增不减的要求。
(二)加大投入,落实经费保障。 通过实事求是上划基数、统筹安排非税经费、省财政加大投入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支持审判、检察工作去除地方化和行政化。2016年市县两院经费预算共110.23亿元,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36.06亿元,增长48.62%,2017年达到123.36亿元。
(三)强化管理,完善制度机制。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出台《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管操作规程》、《广东省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等制度,明确省以下法院、检察院预算、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缴、资产、政府采购等管理要求,规范和加强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统管后财物管理。二是完善账户管理。强化省法院、省检察院管理责任,规范市县两院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事项。三是推行核算监管。分批次将市县两院全部纳入省财务核算监管系统记账。四是理顺采购渠道。将市县两院全部纳入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范围。
(四)理清职责,明确任务分工。 省财政部门与省级两院间权责清晰、分工明确,在确保市县两院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管理独立性的基础上,发挥省级两院作用,在制定方案、经费划转等方面充分听取两院意见,在预算编制、经费申请等环节充分发挥两院优势,在日常沟通工作中充分调动两院积极性。
(五)加强培训,提升业务水平。 组织开展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政策培训,开展政府采购、财务核算监管系统等专场业务培训,配合开展财务人员年度培训等,提升财务人员业务水平。
二、取得成效
(一)实现了财物统管改革初步目标。 一方面,初步完成了财物统管顶层设计。通过出台保高托低、统分结合等政策,同时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基建立项申报、财务监管系统等配套措施,构建了统管制度、经费保障、沟通衔接等财物统管体系。另一方面,实现了分区域保障标准的相对统一。通过提高全省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保高托低等,缩小了粤东西北与珠三角地区的经费保障差距,提高了市县两院经费保障水平。
(二)形成了运行高效的财物统管工作机制。 通过将市县两院设置为一级预算单位的扁平化管理,提升了全省法院、检察院落实中央政策的执行力和时效性,规范了全省法院、检察院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决算公开等工作。
(三)建立了规范统一的财物统管管理制度。 在部门职责、预算管理、集中支付、非税收支、诉讼费退费备用金、内控机制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文件,并结合改革推进和深入,不断细化相关制度,以制度促进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