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采取四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

14.12.2015  21:38

  为突出产品质量安全严管,切实提高监督抽查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省局近期印发通知,明确了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四项措施,一是深化质量警示制度,二是强化产品质量区域整治,三是健全监督抽查与执法检查联动机制,四是实行综合考核。根据通知规定,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发现率在30%至40%之间的实施质量警示、跟踪检查,对40%以上的即移送省打假办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区域整治;对七种情形分别强调了由稽查执法查处或者实施监督抽查与稽查执法联动的措施。通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不合格产品发现率”理念,突出监督抽查后处理要求,突出日常管理,将监督抽查后处理落实情况纳入省“两建”工作考核、质量强省工作考核等综合考核体系中,促进地方政府落实监管责任,督促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落实。

  这是国家质检总局今年7月1日实施《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后,我省统一加强国家监督抽查和省级监督抽查后处理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实现监督抽查闭环管理,强化监督抽查后处理刚性,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现代质量监管体系,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省局质监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