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采取措施加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15.06.2016  05:18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近日,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的意见》(粤机编发〔2016〕6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职责以及人员编制标准,部署进一步推动我省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意见》指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为本级政府在法律事务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中担负着统筹规划、部署落实、督促检查、协调指导、综合研究等重要职责。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已经独立设置的,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未独立设置的,如政府机构限额未满,可在限额内单独设置,政府机构限额已满的,可通过在政府办公室加挂牌子等方式,明确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意见》进一步明确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职责,指出政府法制工作职责应该上下衔接,统一由一个机构承担。《意见》对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在地级以上市法制工作机构一级,珠三角地区原则上不少于20名,粤东西北地区原则上不少于18名;在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一级,珠三角地区原则上不少于6名,粤东西北地区原则上不少于5名,惠州、肇庆市的山区县可按粤东西北地区标准配备。政府法制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可适当增加人员,现用于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员编制超出上述标准的不减少,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要在本级编制总额内逐步统筹解决。

意见》同时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适当充实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提升政府法制工作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确保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人员配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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