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倡控烟不能食“毒树之果”

21.05.2015  18:54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勤徳五金厂员工李先生到工厂公厕蹲坑,“我听到有人敲厕位隔间的门,我打开一看,一名戴眼镜的保安正在用摄像机拍摄。”  李先生介绍,近期工厂保安为了抓员工上厕所时吸烟,竟然将摄像机伸进厕位隔间,偷拍员工蹲坑时的情况,并据此对吸烟的员工进行处罚。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在公厕蹲坑,遇上敲门的,不一定是借厕纸的,有可能是用摄像机拍照的。不过,想一想这画面也真是太“奇幻了”:到底是怎样彪悍的理由,能让保安奔走于粪坑之间?五金厂一负责后勤的课长表示,国家提倡控烟,这是为了劝导员工不要在厂区吸烟。而为了让劝导有说服力和威慑力,五金厂还祭出了罚款的大招。

回到事件中,尚有几处细节有待厘清:一则,摄像机到底是“装样子”,还是在货真价实地拍摄?若是装样子,何惧记者查看拍摄内容?二则,若摄像机只是装样子,又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李先生确实在厕所吸烟?三则,不管摄像机真拍还是假拍,都已经侵犯了员工的个人私隐,这是不争的事实。四则,退一万步讲,即便李先生的确在公厕吞云吐雾,五金厂“私企定制”的罚款是否于法有据?

诚然,五金厂有管理员工的权利,但必须符合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且不论吸烟被记大过进而罚款有创收和变相剥夺劳动者收益的嫌疑,即便真的出于倡导控烟的良好初衷,难道就可以视私隐而不顾,进而指使保安对如厕员工进行跟踪和骚扰吗?即便国家对在公共区域吸烟持否定态度,但在国家控烟条例尚未出台和落地的情况下,吸烟并不触犯法律。五金厂既非法条认定的禁烟责任主体,又哪里来的“执法”和“取证”的自信?

法律中有一个“毒树之果”的界定: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是毒树,而以此所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是毒树之果。而这类“毒树之果”并不为法律所提倡与认可。五金厂此举亦可作如是观。毋庸置疑,企业也有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功能,但不能因为出发点的正确就让其行动具备了天然的正当性和质疑的豁免权。

不管如何,提倡控烟不能食“毒树之果”。未经法律允许,以任何理由侵犯员工私隐的行为都是耍流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