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提示:远离网络赌博,共同防赌治赌

18.06.2014  20:12

网络赌博是一种利用现代通信网络技术和金融支付手段进行的赌博活动,在国际上最早出现于1995年,发展极其迅猛。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网民数量的不断增加,网络赌博活动在我国出现并蔓延扩散,成为我国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

一、网络赌博的主要形式

网络赌博类型繁多,基本上现实生活中主要的赌博方式在网络中都可以进行。主要类型有:(一)体育竞技赌博。以各类体育类比赛作为赌注对象,如足球、篮球、赛马、赛狗甚至西班牙斗牛等。(二)私彩赌博。依托国家公开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及香港“六合彩”等中奖号码,私设赔率接受外围网上投注的网络赌博。(三)金融证券外围赌博。以金融市场,如货币、股票、期货市场的走势和波动作为赌注对象。(四)境外赌场网络视频赌博。通过网络视频观看境外赌场实况并委托代理人下注。其中“百家乐”、“龙虎斗”是网路视频赌博最常见玩法。(五)网络游戏赌博。以传统的打麻将、百家乐、21点、摇骰子等赌博方式设置的网络游戏,通过在线游戏进行赌博,一般是让游戏选手通过积分、等级决定参与者实力,积分、等级越高,实力越强。

二、网络赌博活动的欺骗性

(一)组织结构呈金字塔式,层级发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为逃避打击,国际赌博集团和境内不法人员往往将赌博网站、服务器建立在赌博合法的国家或地区,再以这些赌博网站为平台,通过在网上发布赌博广告信息、向境内传播赌博软件以及邮寄赌博光盘等方式招揽境内参赌人员,组织赌博活动。组织者往往以代理形式建立网络赌博的组织链条,设立多个等级,并根据级别分别给与不同的授权和奖励,代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从下线的投注额中提取佣金或分得红利,从而鼓励其发展下级或会员,组织形式类似于传销。

(二)赌资结算电子化,虚拟投注具有很强的误导性。网络赌博一般是虚拟投注,参赌人员按照信用额度进行投注,不需要进行现金交易。由于没有现金投注带来的压力,只需在电脑键盘上敲几下键,几万、几十万元甚至上千万就秒投进去,盲目下注现象十分严重,这是网络赌博投注额巨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赌资结算往往在投注的次日或后日进行,结算主要采取信用卡网上支付或者银行转帐等方式,基本不用现金,结算方式方便、快捷,资金流动性快,隐蔽性强,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成为网络赌博资金流转的主要渠道和工具。

(三)庄家牟利方式多样,“分红、提成”具有很强的引诱性。对于庄家来讲,网络赌博具有多种牟利渠道。除庄家接受投注额与参赌人员对赌获利外,庄家还可以根据接受的投注额从上级庄家处获得一定比例的奖励,甚至是分红,一般在0.5%至2%。此外,庄家通过对下级庄家和会员的管理,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获利,如帐号、密码的租借费等。此外,庄家还可以从赢钱的参赌人员处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一般在10%至30%。在网络赌博中,一些庄家是由参赌人员逐渐演变成庄家,甚至还有一些庄家本身就是参赌者。这些人不但自己参赌,还积极发展下线,获取利润。

三、网络赌博的危害性

网络赌博除了与普通赌博活动同样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以外,对国家经济安全、体育福利事业等也造成相当大的危害。

(一)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网络赌博除伴有非法借贷、非法金融机构转移资金外,还影响股票、期货市场的良性发展。从事股票、期货等金融证券市场网络赌博活动的庄家为攫取利润,往往人为干预股票、期货等金融证券市场,造成不良走势或波动,引发混乱,严重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同时,网络赌博的非法收入必定通过“洗钱”犯罪进入正常的金融流通之中,极大地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网络赌博致使国内大量资金流失境外,削弱了政府的税收能力,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国内足球、篮球等体育赛事和福利事业受到严重冲击。由于网络赌博在境内发展迅速,国内的足球、蓝球等体育联赛已成为网络赌博活动赌注的对象。为了获取高额利润,网络赌博集团往往通过贿赂或恐吓等手段,控制球员、教练、裁判和俱乐部,通过打假球来操纵比赛,严重污染了国内体育职业联赛环境,直接影响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一些网络赌博团伙开设私彩网站,模仿“时时彩”、“广东快乐十分”等合法彩票进行销售,容易让群众对公益彩票产生误解。

(三)网络赌博活动滋生大量违法犯罪活动。网络赌博活动伴随大量赌债追讨等不法活动,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勾连密切,在追讨赌债中往往诱发了大量杀人、绑架、非法拘禁等恶性犯罪。此外,网络赌博的利润堪比贩卖毒品,已成为黑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经济来源和渗透、操控的主要对象。

四、网络赌博活动的严重违法性

依照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论是组织赌博,还是为赌博提供条件,甚至参与赌博,都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一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构成“赌博罪”;开设赌场的构成“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罪”;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非法经营罪。二是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因此,如小商铺、小士多摆放赌博机,单位个人租赁房屋供他人设赌等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均可构成违法犯罪。三是以赌博为业的,依照《刑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拘留、罚款等处罚。

(粤公宣 通讯员:曾祥龙 李绪帅 编辑:小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