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提醒】散布谣言需承担多重法律责任

08.12.2016  11:35
汕头一少年懵懂无知传谣言 触犯法网仍不知

一名懵懂无知的少年,道听途说杜撰了一则谣言,并将其散布到网上,从而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近日,汕头市公安局网络安全警察支队和潮阳公安分局联合调查,成功抓获涉嫌散布谣言的违法未成年网民1名。

案情回顾

少年散布“虐童”视频谣言

近日,新浪微博网民“逸轩cc”在某外地网民发布的“虐童”视频微博中回复并声称:“澄海这边有朋友说拍视频是个女的,名字叫陈某曼!现住在澄海区隆都镇东山村。”该言论一经发送,引起网民的误解和广泛传播。

经汕头市公安局网络安全警察支队和潮阳分局联合调查后,警方在汕头市潮阳区海门镇莲峰中路锦云楼A幢某房成功抓获涉嫌散布谣言的违法嫌疑人林某斌(男,未成年人,汕头市潮阳区海门镇人)。

经审查,林某斌对其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上散布谣言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林某斌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并表示以后不再随便转发信息。目前,林某斌已被依法处理。

律师说法

散布谣言需承担多重法律责任

在该事件中,林某斌在缺乏对事件真实性进行辨别的基础下,就随意散布谣言,引起公众误解与传播,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林某虽然为未成年人,但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法律,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在行政责任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其中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在民事责任上,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在刑事责任上,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来看,传播谣言都将面临着一定的法律责任,而未成年人由于其处于心智成长期,一旦触犯法律,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其成长来说将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影响其一生。

(汕头公宣 编辑:大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