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低保补差水平

01.06.2014  02:28

  为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汕头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国家统计局汕头调查队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汕头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的通知》,将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城镇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46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380元。其他区县的低保标准由当地自行制定,并在5月底前公布。

  《通知》在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同时,分类确定和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其中,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为第一类地区,月人均低保补差水平应不低于城镇363元、农村190元;澄海区、南澳县为第二类地区,月人均低保补差水平应不低于城镇348元、农村175元;潮阳区、潮南区为第三类地区,月人均低保补差水平应不低于城镇333元、农村16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通知》规定,新确定的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必须确保从6月份开始,按新的补差金额发放低保金,并对今年1至5月份的低保金差额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