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物业费不能绕过程序正义

17.12.2014  13:14

  【茶座】

  邱发平

  本报昨日报道:在陶然居26栋楼下聚集着60多名业主,就业委会在没有经过业主代表允许和没有征求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以及在有4票反对、无一票赞成、没有达到法定人数下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发文提高2015年物业费的决定,联名提出反对,并要求业主委员会近期召开业主代表会或全体业主大会。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是实现业主自我管理和小区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之一。而且,法律规定业主大会是业主处理小区内公共问题的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换言之,业主委员会有权制止物业管理公司的违规行为,却无权决定其他任何关乎业主利益的事情,一切决定权应该由业主大会行使。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梅州市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的《梅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也规定:“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因成本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业主大会决定。”今年5月施行的《梅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更具体规定了“小区物管费调价须过半业主同意”。

  无论如何,提高物管费要通过业主大会是绕不过的程序正义。物业公司单方面和陶然居业委会决定提高物管费,此举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业主共有物业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业委会作为业主合法利益的代表,主要职责是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履行服务合同,对物业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指正,或向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现在陶然居业委会的做法难免给人角色错位甚至立场改变的感觉。

  陶然居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之所以如此,怕的是“每个人的意见都不一样,这么多人能统一吗?”这理由其实很荒谬,以怕麻烦忽视程序正义,违背法律规定,看起来好像省事不少,但违背民意到头来所付出的代价往往更大,现在不是吵得更不可开交了?

  物管费不是不可以调,但必须遵循法律程序。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法律法规也可以让你不存在,在依法治国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依法办事更应该成为一条基本准则,否则只会引起更多不必要的矛盾纠纷,无助于小区的规范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