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08.12.2015  19:09

  为提高全省自然灾害救助水平,防止出现因灾返贫和因灾致贫现象发生,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省民政厅在充分调研并征求市、县民政部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与省财政厅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全面提高省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近日,经省政府领导批示同意,自2016年起我省自然灾害救助将全面执行新的救助标准。新标准较过去有较大幅度提高,具体标准为:应急期生活救助由每人每天10元提高到20元,救助期限15天;过渡期生活救助由每人每天10元、1斤大米提高到每人每天20元、1斤大米,救助期限3个月;因灾“全倒户”恢复重建省级补助标准由每户10000元提高到20000元(五保户、孤儿每户补助25000元),市县补助标准不低于省级补助标准;因灾重损户农房修缮省级补助由每户1000元提高到2000元;受灾困难群众冬令春荒生活救助由人均90元提高到150元;因灾遇难(失踪)人员家属抚慰金由每人8000元提高到20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