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盖赢奖”遭遇“兑奖过期”

03.06.2014  11:03


宋武杰 绘

  本报讯  (记者练海林)喝饮料喝出“再来一瓶”“一等奖”“三等奖”原本是件高兴事,但中奖后却发现兑奖期已过,商家不予兑奖,这样的扫兴事,不少市民都遇到过。近日,本报“民生”栏目接到梅城市民罗女士来电称,她购买七喜汽水饮料时,中了“三等奖”,可兑奖时被商家以已过兑奖期限为由拒绝。

  罗女士向记者介绍,近日,其在梅城江北金利来大街一商店购买了一瓶2升装七喜柠檬味汽水,回到家揭开盖一看,里面写着“三等奖”,对照瓶身上的三等奖奖项,为在某某商城购买手机可抵减50元现金。

  为此,罗女士立即返回商店兑奖,但是商家告诉其兑奖日期已过,她这才从瓶盖上发现,写着兑奖期限为“2014年3月31日止”。然而,细心的罗女士发现,这瓶“七喜汽水”的生产日期写着“2014年2月17日”,保质期为十二个月,也就是说,从生产日期到兑奖最后期限,不过1个多月。“这么短的兑奖期限,或许产品还未被消费者购买,就已过期,简直就是一个大忽悠。”罗女士如是说。

  对此,广东华协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浪认为,“揭盖赢奖”促销活动可看作一个附期限的民事合同,饮料本身没有过保质期,但是活动已经结束,这瓶饮料就应视作没有优惠活动的普通饮料,并无任何不妥,但是兑奖期限短,有点“不通情理”。他认为,有奖促销是把“双刃剑”,类似“再来一瓶”“开盖赠饮”等促销方案,在短时期内会大大拉升产品的销量,但随着众多未中奖者的失望及质疑情绪的凸显,会给品牌的美誉度带来损害。他认为,若要消除有奖促销“双刃剑”的负面效应,有奖促销活动的设计还需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