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原市委书记陈弘平受审 被指控受贿过亿元
陈弘平(资料图)
今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广东省揭阳市原市委书记、原市长陈弘平贪腐案,在佛山中院审理。佛山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贪污以及行贿三宗罪对其提起公诉。据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的金额高达1.253亿元,港币1720万元,他收受好处后,为多人所在的公司的工程提供便利,并为他们成为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等提供帮助。
受贿:收受上亿元 帮他人当人大代表
据佛山市检察院起诉,2004年至2011年,陈弘平利用担任揭阳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中共揭阳市委书记等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53亿元,港币1720万元。
其中,2005年至2011年,陈弘平担任揭阳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为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江南新城项目、金城龙庭项目、金城广场(原伊丽莎广场)项目、中国玉都文化广场项目、利用揭阳市榕城区旧城改造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及开发玉器长街、渔湖试验区商贸城寺事宜提供帮助,并为创鸿集团董事长黄鸿明当选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供帮助。在此期间,陈弘平先后多次收受黄鸿明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500万元、港币150万元。
此外,陈弘平还涉嫌为李林楷、周贵容、郑建明、吴克东、马兴田等人各自所在的公司相关事宜提供帮助,并协助上述各人各自成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揭阳市第四届委员会副主席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劳动模范等提供帮助,并收取相应贿款。
贪污:为建造“阴宅”虚构事宜拨款
贪污罪指控方面,2010年8月,陈弘平与林培强(另案处理)选定揭阳市揭东县锡场镇藤吊岭上柿园山地,供陈弘平建造“阴宅”风水工程及农庄。二人商定由林培强负责承包上述山地及工程建设事宜,由陈弘平负责解决工程建设资金。
陈弘平后授意虚构培蓥林场需要重新开垦900余亩耕地、修建进场水泥路等事由,要求揭阳市国土资源局尽快拨款。
2010年11月24日至12月3日期间,揭阳市公路局、揭阳市国土资源局先后拨款人民币共计350万元到培蓥公司账户。林培强随后将上述款项陆续取出,用于上柿园山地修路、建水坝等工程建设。
行贿:为留任揭阳书记行贿100万
2011年年中,陈弘平为了能在当年的广东省地级市领导班子换届后继续留任中共揭阳市委书记,以及留任后能按自己的意愿对揭阳市领导班子人员进行调整,向负责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厅级干部考核、调配及换届工作的广东省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林存德贿送现金港币100万元。
2012年10月,林存德将该100万元港币退还给了陈弘平。
现场:承认受贿但不承认贪污
今日上午9时半,该案在佛山中院第一法庭开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三宗罪,陈弘平提出了三点意见。首先是贪污罪,他表示认罪,并且强调受贿罪全部事实都属于自首,都是他自己主动说出来的;其次是贪污罪,他认为自己没有贪污,是正常支持农业项目建设和农村道路的建设,有利于社会;最后是行贿罪,他表示自己的确有送钱,但是否属于行贿,他尊重法庭最后的判决。
案件上午的审理至11时50分左右结束,庭审进行到质证阶段,下午将继续进行余下的质证以及法庭辩论。
陈弘平资料
陈弘平,男,广东揭阳人,汉族,1954年9月生,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1975年7月参加工作,197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揭阳市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农业委员会主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3年2月被依法终止代表资格)。2013年1月,广东省纪委对陈弘平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检查;7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广州日报 记者刘艺明)
广东揭阳原市委书记陈弘平受贿1.2亿受审
4月21日,原揭阳市委书记陈弘平贪污、受贿、行贿一案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上指控,陈弘平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53亿元、港币1720万元。此外庭审上还提及陈弘平为多位行贿人当选人大代表提供帮助。(信息时报 记者桂良)
陈弘平简历
1974.12-1976.12 揭阳县渔湖公社凤南大队团总支书记、生产队长;
1976.12-1987.12 揭阳县渔湖公社(区、镇)凤南大队(村)党总支副书记、民兵营长、村长兼陈厝村党支部书记;
1987.12-1991.12 揭阳县渔湖镇党政办公室副主任、主任、镇党委委员兼党政办主任;
1991.12-1993.05 揭阳县龙尾镇委副书记、白塔镇委书记(其间:1992.09-1995.07参加福州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学习);
1993.05-1993.12 揭东县委常委兼白塔镇委书记;
1993.12-1994.04 揭东县委常委兼县试验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1994.04-1998.04 揭阳市榕城区委副书记、区长、区政府党组书记;
1998.04-1998.08 揭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副秘书长;
1998.08-2003.06 揭阳市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其间:1999.09-2002.07 参加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学专业学习);
2003.06-2003.08 揭阳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校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2003.08-2004.10 揭阳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校长;
2004.10-2005.03 揭阳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党组书记;
2005.03-2007.01 揭阳市委副书记,市长、党组书记;
2007.01-2008.03 揭阳市委副书记,市长、党组书记。
2008.03-2008.04,任中共揭阳市委书记;
2008.04,任中共揭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1.10,不再担任揭阳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和揭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职位,另有任用;
2012年11月29日,涉严重违纪接受调查;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广东省委第十届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
中共揭阳市二、三届委员会委员,揭阳市二、三、四届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