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13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揭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这标志着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正式出台,成为保障我市扬尘污染防治的重要依据。这是我市立法工作的重大成果,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据悉,2015年9月25日,我市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推动《揭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工作。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以“问题主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为原则,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为目标,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准立法,使立法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揭阳实际、符合人民群众利益,有力助推改革发展,促进法治建设。2016年12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揭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今年1月13日,条例经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设五章三十五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对条例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概念定义、政府责任、部门职责以及投诉举报等一般性条款作出具体规定;第二章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是参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分别对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运输遗撒、物料堆场、保洁作业以及泥地裸露等9个方面的扬尘污染作出具体规范;第三章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对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实施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进行现场检查、开展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主要是在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第二章所列各类扬尘污染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第五章附则主要是对条例的施行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唐莉就制定条例作说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伟雄就条例审查作了报告。